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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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9〕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0日

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强化监督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长江经济带和中部崛起战略为引领,紧紧围绕“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实施,依据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执行、监督,加快形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9年,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全面启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需要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村庄规划。

到2020年,全面编制完成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相关专项规划;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

到2025年,按照国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要求,细化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及配套政策、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机制、绩效考核机制。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现有空间规划,开展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识别重大风险,落实长江经济带、“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深化主体功能分区,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与发展规划的衔接,为国家和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明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为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构建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续持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统筹谋划城市群跨区域、跨流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地质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编制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体现国家意志,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落实约束性指标,精准落地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生态、农业和城镇三类空间(简称三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简称三线),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原则,对全域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允许规划适当留白,为子孙后代留下空间。规划成果审批后,作为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各市(州)可因地制宜,以一个或几个乡镇为单元确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围,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也可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

(三)全面编制详细规划。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全面编制详细规划,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实现城市宜居、可持续发展。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政府依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和实际管理需求,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精准落地三区三线,科学安排乡村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强化对专项规划指导约束。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现有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科学提出管控要求,明确重大项目及其空间需求。各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其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合理安排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编制或修改相关专项规划,审批前要将规划成果有关数据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制定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核对管理办法,明确“一张图”核对的程序、内容,提出数据标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宗委、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林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地质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省市县三级规划审批备案制度。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应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经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县级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同级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规划成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上汇总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制定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统筹协调“三线”划定。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科学划定落实三线。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以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为基础,科学评估基础数据真实准确性、划定界线合理性、应划尽划等情况,重点识别矛盾冲突,形成评估报告及调整方案,报国家有关部委核定。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已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进行全面梳理整改。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省级确定三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市县组织统一划定三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加强边界矛盾协调,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三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落地。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重大战略项目等,必须严格管控,确实不可避让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做好过渡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在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之前,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已批准的继续按照原有要求执行。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在不突破现行规划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保护红线前提下,作一致性处理,并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以后,统一按新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执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八)强化规划权威性。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上位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需提出规划修改建议,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经规划批准机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论证通过,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九)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各地、各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上级下达的约束指标和用途分区类型明确准入规则。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创新用途管制方式和规则。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物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地区的特殊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工作部署,适时开展评估调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旅游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优化审批流程。合并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同步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办结”;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推进“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一评多用”,简化部门审查流程。(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

(十一)监督规划实施。建立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评估预警指标体系、监测评估模型、数据共享机制、预警反馈机制。强化监测评估结果的应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督察和违法查处。结合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逐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五年评估和重点领域专项评估相结合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完善法规政策。按照国家立法总体要求,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立法进度,适时研究推进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地方法规建设。同时研究制定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地质局)

(十三)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地方规范、标准、指南等作为补充。重点包括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用地分类标准、市县“双评价”技术指南、三区三线划定技术规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落实经费保障。组织、人事、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的考核评价,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办法,组织对市县以下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审计部门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省自然资源厅要牵头组织编制好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市县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开展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教育宣传。组织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将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计划。教育部门要指导省内各高校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学科建设,加快专业人才培养。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对各级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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