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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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018年)的文章,摘录如下: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8年,仅供参考。

《南京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开始实行,《办法》推进一批民生要素的实施不仅如此,还将帮助业主维护自己的合理“阳光权”。

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工作要求,全面放开日照分析市场,严格区分行政管理与中介服务;

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的工作力度,保障城市居民的“阳光权”,保障社会各界对日照分析行为的知情权、建议权;

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确保日照分析工作务实高效。

1、理清行政机关与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各自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康有序的日照分析市场。行政机关承担依法审批和有效监管的职能;建设单位承担准确提供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的责任;市场化中介机构承担依法编制日照分析结论的责任。

2、构建规划管理诚信体制。建立和完善建设单位报建项目承诺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将不诚信的单位纳入规划管理“黑名单”,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列入必复核范畴,限制中介机构继续从事日照分析工作的资格。

3、提升市场主体法治观念,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实现由编研中心对日照结论负责向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自己对日照结论负责的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学法学规范,严格依法守规范,实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4、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审批前,日照分析结论将与建筑方案一起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涉及较多群众质疑的日照分析报告,纳入必须复核的范畴,保证人民群众财产受到合法保护。

办法内容

1、改革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方式

(1)前置变后置,实质变形式。

(《办法》节选)第三条 我市市域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

第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方案审查阶段,审批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一)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二)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规划核实前,审批部门可以就以下事由提起对《日照分析报告》复核:

(2)规划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接任何收费的日照分析项目,按照市规划局的安排进行日照复核。

(《办法》节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规划核实前,审批部门可以就以下事由提起对《日照分析报告》复核:

(一)公示期间受到涉及对日照影响有异议的;

(二)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

(三)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大量居住用地的;

(四)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不诚信被我局列入失信单位的;

(五)其他对日照分析结果存疑的。

(3)建设单位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终始负责制

已经规划核实的项目,因信访、应诉、复议,或者因其他原因,有证据证明日照分析结果可能会有错误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主动提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优化和完善了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内容

(1)特定低层、多层、小高层需要进行日照计算。

(《办法》节选)第三条 我市市域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向社会公示:

(一)拟建非住宅建筑超过24米(含24米)、住宅建筑超过35米(含35米)的高层建筑,在其日照计算范围内含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二)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建筑的;(三)拟建低、多层建筑及小高层住宅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且现状建筑之间不满足现行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间距要求的。其计算范围参照拟建高层建筑的方法确定。

(图例)

(2)相邻地块应进行日照分析。

(《办法》节选)第十五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计算。具体范围由规划审批部门确定。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结果,仅供规划管理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当重新进行日照计算。

(3)新增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要求。

公共绿地作为居住小区的一部分,跟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此次改革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公共绿地要有1/3的面积满足2个小时的日照标准。

(4)提高日照时间计算结果的精度。

明确规定日照时间的计算结果精确到分钟,有助于减少误差,分析计算结果和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更加的贴近。

3、厘清建设单位、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和复核单位的责任

(《办法》节选)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计算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原因造成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照复核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复核结论,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复核报告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复核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重点工程可以通过与受影响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地役权合同后申报许可

(《办法》节选)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地役权合同,明确所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放弃日照权利主张。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证明文件上注明建筑物受日照妨害,期限为永久。

一般项目将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

5、明确日照分析现状资料的来源

(《办法》节选)第七条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资料,加盖档案复印与原件一致章;

(二)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三)在建、已批未建项目资料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附图(核准图)。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以现场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注意要点

1、关于复核的几个事项

复核内容: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复核部门按照审批部门的申请,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

(二)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三)日照计算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果和结论等。

2、报送错误日照分析结论的后果

对建筑:

(1)撤销许可——-撤销相关联施工、质监、备案等一些列后置手续

(2)违法建设处罚

(3)变更许可——《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

(1)在城市规划公开网站上公布名单;

(2)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记入不诚信单位,并向市诚信管理主管部门推送;

(3)今后的项目列入必须复核的范围;

3、日照影响分析材料的获取

(1)招拍挂项目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其他项目凭项目批准文件(2)文件规定的原则按照前后顺序

(3)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以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准

4、实施日的衔接问题

(1)2月1日首次报方案

(2)已签订合同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继续履行

《南京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细则》培训

1、日照影响分析的计算范围

1.1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已建的建筑 (见附图1) 。在确定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时,应考虑拟建高层建筑的裙房等其他部分。

1.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拟建、在建、已建的建筑(见附图2)。注意:幼儿园、托儿所、养老服务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也应考虑其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1.3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已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的、或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建设的)和场地,应整体纳入计算。

1.4仅裙房(商业、办公等无日照要求的部分)位于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内的主体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1.5上述计算范围内的简易房屋、棚房、临时建筑不纳入计算。

2、日照标准

2.1住宅建筑大寒日累计日照不得低于2小时。成套住宅中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含本数)4个,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原有住宅建筑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空间数低于上述规定的,其日照时数不得进一步减少。

注意:第8条日照分析参数中增加了“时间的输出结果应精确到分钟”,所以本条中”日照时数不得减少”即一分钟都不得减少。居住空间:住宅内,除阳台、厨房、卫生间、不带窗且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储藏外,其余空间均视为居住空间。

2.2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具有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2.3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满窗累计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冬至日累计日照不小于3小时。

2.4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养老服务设施的居住用房,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累计日照不低于2小时。养老服务设施活动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冬至日累计日照不小于2小时。

2.5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应有1/3以上的绿地面积大寒日累计日照不小于2小时。

3、日照分析方法

3.1日照计算应根据计算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分析方法,建筑采用沿线分析,场地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

3.2 日照分析计算时,先对拟建的遮挡建筑建成后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满足标准的现状被遮挡建筑,则需就该建筑在拟建的遮挡建筑建设前的日照状况进行计算,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

4、日照主朝向

4.1日照分析是对主朝向窗户(阳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户(阳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要求。

4.2条状日照分析对象宜设定一个日照主朝向,其他日照分析对象根据功能空间布局合理设定日照主朝向。

4.3住宅建筑主朝向按下列方法确定:住宅建筑每户以日照条件较好的一侧作为日照主朝向。当一个居住空间有两个朝向窗户时,只计算主朝向窗户。

原规范内容: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 墙(正南或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的垂直方向为 日照主朝向。

5、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

5.1普通窗户和落地窗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凸窗的计算基准面按附图3确定。

5.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等异型窗户的计算基准面按附图4确定。

原规范图例

5.3开敞阳台和封闭阳台均以阳台外围护结构为日照计算基准面,按附图5确定。原规范内容: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5.4南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等以外廊围护结构为计算基准面。

5.5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计算基准面。

6、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

6.1住宅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可选取连续的1.8米宽度计算。原规范中为2.1米。

6.2居住空间主朝向存在2个以上(含2个)窗户时,窗户的总宽度与窗间墙的总宽度之和不大于1.8米的,视为一个窗户进行计算,窗户的总宽度与窗间墙的总宽度之和大于1.8米的,按包含较大窗在内的任意1.8米宽度计算。

6.3 文教、卫生和养老类建筑按窗户实际宽度计算。

6.4 南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应以普通教室窗户、生活用房窗户投影到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外廊式建筑参考本条。

7、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7.1 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进行建模。

7.2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的墙体及屋顶女儿墙应按照外轮廓线建模,外轮廓含保温层和装饰层。注意:提供单体的建筑,每层平面一定要画到完成面(包括保温、粉刷等),仅在总图上表达的建筑在总图上也要画到完成面。

7.3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模型赋予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7.4 遮挡建筑的阳台、凸窗、空调机位、檐口、女儿墙、线脚、屋顶(含坡屋顶)及屋顶突出物(包括电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构架、栏杆等)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

7.5 被遮挡建筑主朝向面的花台、遮阳板、雨棚、空调飘板、线脚等对自身实际日照影响较小可忽略不计。

7.6 当一栋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应综合考虑7.4和7.5两种情况。

7.7 窗户或阳台两端突出的墙体、装饰柱、干挂等小于300mm(含300mm),其对自身造成的遮挡可忽略不计(见附图6)。

7.8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规划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简化。

8、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8.1 地理位置,高淳区,东经118°53′,北纬31°20′;溧水区,东经119°2′,北纬31°40′;六合区,东经118°51′,北纬32°23′;其他区,东经118°47′,北纬32 °04′。

8.2日照基准年选取公元2001年。

8.3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8:00~16:00(真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真太阳时)。

8.4采样点间距根据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选取0.3米,场地选取1米。

8.5采样时间间隔选取1分钟。

8.6日照计算时间的统计方式可以分段累积计算,累计时间段不超过2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时间的输出结果应精确到分钟。

8.7日照分析基准面的计算高度,建筑以有日照要求的楼层开始起算,为各楼层地面以上0.9米;场地为场地标高。

9、日照分析计算数据

9.1 覆盖所有计算范围的现势地形图。

9.2 总平面图,需包含所有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场地)的水平投影轮廓,并附有详细的高度标注、室内地坪标高、室外地坪标高、层高等。

9.3 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应附有详细的户型布局、窗户位置等。

9.4 拟建项目的资料必须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审的资料一致。

9.5 计算数据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10、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10.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基本情况和签字盖章。

10.2 日照分析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10.3 日照分析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10.4 日照分析采用的软件和计算参数。

10.5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地点、周边情况等)。

(2)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

10.6 日照分析计算数据来源说明。

10.7 日照分析结论。对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并给出相应的结论。

10.8 附图

(1)日照计算范围图。应包括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地形,且需包含计算范围内所有建筑模型、栋号、高度、性质、层数等。

(2)日照分析计算图。应包括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详细日照时数、计算高度、分析计算的每一层对应的平面户型图、地形等。

11、名词解释

11.1 居住空间。住宅内,除阳台、厨房、卫生间、不带窗且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储藏外,其余空间均视为居住空间。

11.2 被遮挡建筑(场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

11.3 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在建、拟建建筑(场地)产生遮挡的建筑。

11.4 日照时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按照规定的日照计算时间统计方式所获得的日照时间值。

日照成果应该装订成册提交给规划审批部门,其中包括

(一)《日照分析报告》1份(含附图)(纸质和电子形式);其中分析报告应同时提供扫描件。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目录清单1份(纸质和电子形式)。

来源: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文章来自: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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