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论坛】我国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及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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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这是一篇2015年发布的文章,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请注意内容的时效性。

📝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南京规划的文章,摘录如下:



  作者——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嘉勃,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王兴平,南京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张弨在《规划师》杂志2015年第12期撰文,从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技术行为和社会行为3种属性出发,梳理城乡规划法制化的核心环节-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所经历的阶段,剖析现行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疏于优化管理、实用性不足和公共政策属性弱等问题,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从强化行政依据、完善技术标准和提升社会效应三方面着手,探索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优化的策略,并以南京市的实践阐释如何具体实施这些优化策略。

地方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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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与技术两个层面提升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南京市在法规标准体系优化过程中,一是通过严格的政府规章来规范程序性内容,明确城乡规划决策审批的流程与制度;二是整合现有技术标准并以相对灵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外发布,最终在国家规范及江苏省规范的指导下,总体上形成“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城乡规划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刚性程序”与“弹性实体”的有效配合。
以整合与创新两种途径优化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针对现行法规标准体系的庞杂内容,南京市从规划管理面向的具体要素出发,依据各要素相关标准、规范的完备程度采取不同的整合方式:针对上位规范已做出明确规范,且体系健全、层级完善、分工明确,规范内容与城市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能较好契合的部分,采取直接索引的方式,以“参照执行”

“见……”等形式呈现,不再具体列出,以缩减篇幅;针对国、省、市不同层级标准对同一内容做出反复论述或标准有出入的情况,以及不同部门规范中适用于同一要素的通用规则和矛盾之处,采取技术整合的方式予以筛选、精简或协调。

从社会和个人两种视角重塑规划实施的公共政策属性
  从社会发展和个人诉求两个角度出发,在法规标准体系优化整合过程中,南京市一方面积极推动社会性城市规划行为,首先是从内容体系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牺牲者的权益,如强化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设施专项标准研究、建立规划项目利益相关人群的发声渠道和利益补偿机制,在保障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基础上通过专项设施规划标准促进其发展权的提升。其次是充分认识到城乡居民从物质追求转向精神追求的趋势,要求城乡规划在关注空间效益的同时要越来越多地关注空间品质,因此在法规标准体系优化过程中,南京市探索了一系列针对空间品质提升的尝试,如制定针对城市开敞空间、雕塑等内容的城市公共艺术准则,鼓励城乡居民参与城市空间品质的塑造,合理容纳涂鸦、城市小品创造等自下而上的“非正规空间创造”等,以保持城市空间的活力。
  另一方面,从程序上保证有效的公众参与,即提供社会性城市规划行为通道。南京市在标准编制阶段广泛纳入社会力量,建立了管理、编制、研究与实施等多方协作的标准编制团队,并同步构建了开放检索的城乡规划法规标准数据库和标准编制的公众参与平台,为制定法规、了解法规建立了途径。此外,为了增加法规标准的可读性和易懂性,在供专业人员使用的法规技术标准外,尝试制定专供对外宣传的法规标准版本,以图文并茂、浅显易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及规划成果。
文章详见《规划师》2015年12期《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及优化策略》

内容来源:规划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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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南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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