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释疑|如何应对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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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北京规划国土的文章,摘录如下:


导 读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标志,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之一。从试点情况看,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案件查处、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发生了大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迫切需要引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行政公益诉讼,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一、特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义是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当时的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近代西方各国大多引入了这种诉讼制度。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标准,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功能,是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通过诉讼方式(包括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突破了行政诉讼法在原告资格上要求“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观诉讼标准,补充了行政诉讼法难以涵盖的范畴,是一项全新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01

公共利益具有内容和权利主体不确定性的特点,比较容易受到侵害,而公共利益归属主体的非特定性,使得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面临没有明确主体主张权益并进行救济的困境。因此,维护公共利益的一个必要前提是解决公共利益代表的问题,即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主张权益并启动救济程序。


在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以及国有土地出让等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责任的领域,由于行政违法现象的频发致使“公地悲剧”不断上演,公共利益不断被侵损与蚕食,又因追诉主体的缺位而推助形成了行政领域的法外飞地与滋生腐败的温润土壤。


02

鉴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是为了克服公益归属主体范围的模糊性,各国往往通过立法授权特定主体作为公益代表主体,一般包括个人、特定社会团体、专门国家机构三种类型。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走出一条公益保护的新路。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其法律监督职能,如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在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难以产生效果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监督行政机关正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特点


总体数量大,市县为主败诉率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公益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从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书和提起诉讼的情况看,容易引发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是违法案件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五个方面。违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等。


案件总体数量较大。试点期间,13个试点省份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24件,其中一半以上地区的案件超过100件。


土地类案件为主,违法案件查处类占比最大。土地类759件,占67.52%,矿产类286件,占25.45%,其他类型79件,占7.03%;从具体类型分析,违法查处案件588件,占52.3%,土地出让金缴纳案件202件,占17.97%,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案件198件,占17.61%,这三类案件是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接近全部案件的90%。


以市县为主。从案件分布情况看绝大多数集中在市县两级,其中县级906件,占80%,市级216件,占19.2%,涉及省级的仅有2件。上述特点与目前国土资源管理的现状基本吻合,反映了现有管理模式、执法手段存在不少短板。


败诉率高。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领域的全部1124起案件中,诉前处理的有951件,占84.6%;完成整改的788件,占诉前处理的82.8%;进入诉讼程序的173件案件,审结的117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部败诉。


三、问题


履职边界不清,对诉前整改期认识不统一


01

执法履职边界不清的矛盾突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大量的违法案件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才能案结事了。


涉及犯罪的案件还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但是实践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公安部门接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和移送的比例都很低,执行矛盾非常突出。


此外,各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齐抓共管的联合机制并不理想,致使许多案件即便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仍然无法遏制和纠正违法现状,在发现、制止、执行、移送等多个环节都存在履职界限的问题,对何种情况属于依法履职到位认识不清,被诉风险较大。


02

诉前整改期及回复反馈期限认识不统一


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在发现或查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公益的损害后,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应当以检察建议书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只有在督促无效后才提起诉讼。


试点期间,检察建议书一般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后三十日内整改回复。各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于该三十日为整改期还是回复反馈期限认识并不统一。


按照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流程,很多案件在三十日内难以整改到位,检察机关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履职或确认违法,给国土资源部门工作造成很大压力。


03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难度大


国土资源历史遗留问题,大多年代较远、情况复杂,调查处理难度大,并且在案件形成时期,法律和政策并不完善,管理也不规范,存在瑕疵;对这类问题进行整改,存在取证难、调查难、整改难的问题。


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往往以违法状态依然存在、查处没有到位等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甚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土资源部门面临败诉并被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风险很大。


四、建议


协作共商,适应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


01

建立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共商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主导的一项工作,目的是保护公益,措施是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


最近,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国土资源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双方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多个方面达成了共识,这个文件是今后一段时间指导国土资源领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文件的各项要求,积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在法律原则和框架下,创新工作方法,探索质效双升的协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02

研究国土资源领域受案范围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紧密围绕公共利益的核心要义,协同检察机关适当界定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受案范围,确定追溯时效,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适当界定国土资源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思路。


要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损害公益行为的监督,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避免引发新的矛盾,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03

合理确定履职边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根据国土资源领域公益诉讼特点及案件特征进行分类处理,系统性提出依法履职的意见,梳理履职界限、整改期限、执法程序等。


针对违法案件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


1、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所有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2、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3、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4、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采取上述措施后,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04

提高行政公益诉讼应诉能力

 

正确对待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高度重视,认真自查,确属履职不到位或行为错误的,应该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及时书面反馈,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认真做好诉讼的应对。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请求积极应诉答辩,关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之诉,应围绕履职行为是否实施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予以答辩;关于不作为之诉,应围绕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履职是否适当进行答辩。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努力争取检察机关撤诉。


严格执行公益诉讼判决。法院一旦作出生效的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履职,防止因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05

尽快适应公益诉讼的常态化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随着7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实施,可以预见,公益诉讼必将进入常态化。


行政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协同之诉,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目标一致。


国土资源领域涉及公共利益众多,应做好诉讼的预判。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上下应尽快适应常态化,非试点地区要及时与试点地区沟通,借鉴和学习成熟有效的做法,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增强全系统应对公益诉讼的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往往伴随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尽职履责不到位、不作为,面对公益诉讼案件,要针对个案进行充分分析,提升对诉讼结果研判能力,明确责任追究原则,重视主体责任落实,降低额外风险。


内容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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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北京规划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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