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资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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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文章,摘录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土规划审批服务质效,实现降本减负和便民服务高效,我委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起精简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备案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报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精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应用的通知》要求,对于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要求提交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的,一律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取。

2

不能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获取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将相关资料报我委备案,备案后在有效期内无需重复提供。申请人应当对提交备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3

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对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的,由受理部门复印或扫描身份证归档。申请人是单位但无法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的,可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代替。

二、 整合相似基础资料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要求,除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军队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外,凡需提供“(1)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单位资格证明(5)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一项或数项的,调整为只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并备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

2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提交“申请函”外,申报资料中凡要求提供“申请函”或者同时要求提供“申请表”和“申请函”的,一律调整为提供“申请表”,在“申请表”中增加有关具体申请内容说明的栏目,不再要求提交“申请函”

三、精简其他申报资料

除以上两类精简资料外,其余精简资料详见附件——《政务服务事项资料精简目录清单》。附件下载:政务服务事项资料精简目录清单(第一批)

特此通告。

 

     

  2018年8月3日   

 


详细内容及下载附件请访问链接

 (http://www.gzlpc.gov.cn/xwzx/tzgg/201808/t20180803_1609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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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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