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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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这是一篇2017年发布的文章,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请注意内容的时效性。

📝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文章,摘录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展示城市历史风貌,留住城市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树立文化自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既要保护古代建筑也要保护近代建筑,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城镇格局。



通知要求:

一要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工作。

要加快推进历史建筑的普查确定工作,多保多留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要注重城市近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清单和历史建筑档案,对历史建筑予以挂牌保护。


二要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

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要采取区别于文物建筑的保护方式,在保持历史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风貌等特征基础上,合理利用,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各地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体制机制。


三要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

各地应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严格保护,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已确定为历史建筑的老房子、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


四要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禁止在对其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和大洋怪的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好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在2017年年底前上报通知的落实情况并将适时组织督察。



转自中国建设报微信号



文章来自: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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