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进出平衡”政策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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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文章,摘录如下: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创新提出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为各地耕地保护指明了新的路径方向。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实现了对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控。如何落实落细耕地“进出平衡”政策,建议从以下方面探索:

系统谋划,规划引领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依据最新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充分对接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需求,系统谋划本地区绿化造林、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生态绿地建设需求,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三线”划定要求,编制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可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耕地保护与利用,设置耕地“进出平衡”引导区域,整体系统谋划区域内耕地“进出平衡”规模、布局、时序等。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建议由省级政府制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相关政策,市、县级政府出台地方配套政策,细化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建立健全由县级党委、政府为主导,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耕地“进出平衡”有效落地实施。

明确范围,优质补足


明确界定“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和管控要求,严格管控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的耕地“进出平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转出”应管控为耕地转为农用地范围,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耕地不能作为“耕地转出”范围,切实防止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转进”范围应充分考虑耕地后备资源和耕地质量,从量质并重、可稳定利用的原则选择实施项目,注重耕地质量建设和产能提升,优化耕地空间布局,确保足额优质补入。

明确职责,稳妥实施


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意愿前提下,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审慎推进、稳妥实施“耕地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各“耕地转出”实施主体对“耕地转进”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农民自行改变种植结构,无法及时掌握变化情况的,由县级兜底保障。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要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林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纳入。

强化监管,同向聚力


县级建立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库,省级建设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卫星遥感影像监测、视频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采取系统自动判读和人工比对等多种方式,强化地方日常监管和省级“全链条”信息化系统监管。同时,与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等工作有效协调联动,构建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文章来自: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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