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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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这是一篇2016年发布的文章,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请注意内容的时效性。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3条。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将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改为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将县城规划从镇规划中单列出来,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制定和实施;突出了专项规划,明确了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将镇规划、乡规划分成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规划、集镇规划。

《实施办法》严格城市、镇和产业园区的规划制定。规定县城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精简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批流程;明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将镇区规划上收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实施办法》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将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改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改为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还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加强了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和处置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实施办法》增加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制度,同时还明确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规划管理权限,解决了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有责无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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