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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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深圳规划国土海洋的文章,摘录如下: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7月10日

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工作,依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筑物(群)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指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第三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

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群)可申请同一命名。

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四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

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后加“雅”“华”等字样作通名修饰词的。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六条 专名用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五)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六)使用国内外驰名商标名称,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七)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

(八)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亚太”等类型词语,但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除外。

第七条 专名冠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专名冠以市、区、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专名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名称及其简称的,该建筑物(群)应为相应机构办公场所。

第八条 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群)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用途、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等条件;

(二)不得使用国、省、市、县、区、镇、海、港、湾、洲、森林、岛、公园、街、邦、门、世家等易产生歧义和导致公众混淆的词语;

(三)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地名除外。

第九条 通名应当分类专用:

(一)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一般为城、村、园、苑、院、府、楼、庄、居、阁、庭、庐、里、坊、邸、轩、亭、寓、筑、舍、台、馆、花园、厦、大厦、广场、家园等;

(二)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一般为楼、厦、大厦、园、公寓、苑、坊、城、都、广场、中心、基地、园区、工业区、工业园等。

第十条 以下特定通名应适用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物(群):

(一)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

(二)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三)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四)山庄: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五)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六)厦、大厦: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

(七)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

(八)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九)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仓储用途建筑物(群)。

本条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自:深圳规划国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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