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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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要求,切实做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科学安排重大项目布局,并依法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可以有效保障特定区域(流域)和领域项目用地,防止项目因缺少规划支撑无法落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性,结合“十四五”区域及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梳理本区域、本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选优配强规划编制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统一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期限、统一平台”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

(一)统一底图。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图开展编制,底图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提供。

(二)统一标准。用地分类、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

(三)统一期限。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推进,尽量保持规划期限一致性,一般为5到15年。

(四)统一平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标准数字化成果使用光盘介质,包括规划文本、空间矢量数据、附图、附表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衔接,及时将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实施。

三、抓紧确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优先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土安全,对允许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范围作出严格控制,并报国务院审批。为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做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安排,自然资源部要求,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整改补足中,对于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补充相应的永久基本农田。除了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外,不得占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在编制,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明确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占地位置和规模,特别是将未能纳入国家规划和重大项目的低空空域基础设施、水库、抽水蓄能、光伏、风电等项目占地位置和规模,及时提交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到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

建立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报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或者作为省国土空间规划文本附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各类空间性规划,须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应当明确专项规划名称、编制主体、完成时间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重点是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林业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领域。市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还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特定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市县可参考《市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建议清单》,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五、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合规性审核

为了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综合统筹和平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专项规划原则上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当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后,再按照规定报批。经核对符合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同意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未开展“一张图”核对或者经核对有冲突的,不得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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