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否重视了历史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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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这是一篇2013年发布的文章,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请注意内容的时效性。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已经通过建设部发布征求意见函,而在国家文物局层面,对于总体规划稿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背后,所折射出的,是对历史保护工作的忽视,还是规划编制内容的缺项,或许只有从态度上真正端正了对历史的尊重,才能够真正让广州这座城市,延续历史文脉。

国家文物局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编制依据中应增加《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参考这两个法律,无论如何是不应该的)

二、名词解释“禁建区”中增加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限建区”中补充相应保护对象的建设控制地带。

(控制建设,一定要划定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的范围,并提出具体的措施。否则很难落实规划,最后导致历史被拆除)

三、充实文化遗产现状评估,深化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评估,并纳入文本内容。

(这是基础性的工作,只有对价值进行了评估,才能作为一个基本的共识,进行下面的工作)

四、文本第十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补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同时说明广州城市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关系。

(多层次规划的衔接,是应该给出框架性的解释)

五、文本第211条“历史城区”中应明确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和视觉通廊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补充对历史城区定位、功能与交通调整要求;有关规划措施应在中心城区规划、用地布局调整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予以衔接。

(高度控制虽然不具体到地块,但是视觉通廊应进行考虑,并对历史城区进行总体控制)

六、文本第212条“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风貌区”、第213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较为笼统,需进一步补充具有针对性的控制要求及保护措施。

七、文本中第214条“文物保护单位”中,应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明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护好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文本第215条“其他文物古迹”中,应进一步补充有关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补充有关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内容,明确保护级别和保护措施;补充15处地下文物埋藏区位置、分布和价值评估,说明其保护范围,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要求,明确有关建设管理的程序性要求;第252条“地下开发利用控制分区”中应将地下文物埋藏区列为限建区,切实加强地下文物保护。

九、补充有关海上丝绸之路广州段和南越国遗迹等世界遗产预备项目的保护内容。

十、补充市域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完善城市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体系。

十一、文本附表补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称等基础信息一览表;补充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的面积和保护区划。

十二、图集中补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图;增加历史城区高度控制图、视觉通廊规划图;增加文物古迹分布图;市域图纸中删除风玫瑰。

十三、抓紧编制、公布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总体规划成果附件中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

综上来看,总体规划对于历史保护方面的缺项较多,期待后续工作能够弥补不足,真正做到对历史的尊重。

文中十三条修改建议来自国家文物局: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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