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缴税过户如何一次办理?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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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北京规划国土的文章,摘录如下:


导 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让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目前,北京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已率先在丰台区试点,并将于5月全市逐步推广。此次改革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以“我要办”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对不动产登记事项按申请人类型、联办形式、场景设定、使用性质等不同主题进行分类说明,让企业和群众明明白白办事!今天我们来看看买卖二手房,纳税过户怎么一次办完?提交哪些材料?



办事场景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具备购房资格,已经通过经纪机构与他人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想节省时间,买卖双方怎样一次性办理纳税过户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办事地点:

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办结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买卖双方本人均到现场申请办理的,可当日办结。

买卖双方共同提交的材料


买卖双方共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

买卖双方共同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1.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包括:

 

①境内自然人: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为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④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⑤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及经公证或认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2.2008年10月15日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已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登记)

 

3.《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原件。(地税)


买方另需提交的材料


买方另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买方另需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4.家庭成员信息表、购房承诺书原件;(登记)

 

5.购房人按本市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户口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提交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驻京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家庭的,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涉及军(警)身份证或军官证的,提交军(警)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②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③监护关系证明,有未成年子女的,如户口簿户主不为父母之一的,提交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购房人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登记)

 

6.若购房人申请享受“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待遇,需提交证明购房人家庭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包括:

 

①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纳税人需提交本人户口簿;

 

②婚姻状况为“结婚”的纳税人需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若结婚证未记载配偶的十八位身份证号,还需提交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为“离婚”的纳税人需提交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提交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④婚姻状况为“丧偶”的纳税人需提交婚姻状况变更为“丧偶”的本人户口簿。

 

⑤若家庭名下有未成年子女,还需同时提交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如户口簿户主不为父母之一的,提供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若纳税人不符合“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无需提交本条所列材料。(地税)


 卖方另需提交的材料


卖方另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

卖方另需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7.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地税、登记)

 

8.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见原件(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登记)

 

9.出售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应提交《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登记)

 

10.出售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的,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登记)

 

11.出售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住房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登记)

 

12.转出方为未成年人的,提交保证未成年利益的书面承诺原件。(登记)

 

13.若售房人申请享受“出售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需提交证明售房人家庭婚姻情况的相关材料及复印件1份,包括:

 

①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纳税人需提交本人户口簿;

 

②婚姻状况为“结婚”的纳税人需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若结婚证未记载配偶的十八位身份证号,还需提交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为“离婚”的纳税人需提交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提交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④婚姻状况为“丧偶”的纳税人需提交婚姻状况变更为“丧偶”的本人户口簿。

 

若纳税人不符合“出售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无需提交本条所列材料。(地税)

 

14.售房人不符合“出售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差额20%征收,抵扣时需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凭证等原值抵扣凭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需抵扣购房贷款利息,需提交贷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明细清单的原件。贷款合同中标注的购房地址应与本次出售的住房一致。(地税)

 

15.售房人不符合“出售满2年住房”条件时,需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差额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需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凭证等原值抵扣凭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地税)


温馨提示:

 

1.本清单中要求单独提交原件的材料,受理后由相关部门留存原件。其他的情况经核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留存复印件。

 

2.涉及资金监管的业务,请确保前往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前监管资金已足额到账。

 

3.买方委托代理人纳税及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卖方委托代理人纳税及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经公证或与代理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场所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现场刷卡纳税,同一税种仅支持同一张银行卡缴纳,请准备金额充足并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5.其他关于委托、监护、境外申请人的详细规定参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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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北京规划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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