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通风”写入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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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已有4年多的时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要求,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城市通风廊道”被写入了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为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针对当前建设项目任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遭到破坏,条例应当就此作出规范。据此,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针对一些镇、乡和村庄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不断流失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增加了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规定,增加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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