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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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

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展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省国土空间规划。2019年底,形成省国土空间规划初步成果,2020年上半年修改完善,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县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2020年9月底,形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2020年,市县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编制。2021年,基本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

二、编制要求

(三)省国土空间规划。省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为国家及省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报省委审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侧重实施性。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规划报批前,所在市应当征求省内相邻市意见。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有关要求执行。市辖区不单独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由市通过制定分区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五)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规划是对省和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侧重实施性。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县(市)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规划编制规程另行制定。

(六)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部或部分土地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与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七)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分区规划是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专项规划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技术标准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自然保护地规划由所在区域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产资源、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

(八)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依据,报同级政府审批。乡镇政府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类型,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村庄用地结构和布局。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者若干行政村为单元,也可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村庄规划编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九)探索建设用地规模预留和规划“留白”机制。建立省建设用地规模预留制度,保障不可预见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确保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前提下,在编制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详细规划中,可以按规定预留一定数量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十)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规程要求,除了纸质成果外,应当同时形成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数字化成果。已经批准的规划采用的标准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不一致的,要按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转换。全省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数据库管理,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重要事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业、数据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集中各方力量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规划报批前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军事主管部门意见。

(十三)加强经费和队伍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强化经费保障,依法确定规划编制技术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

附件:

1、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要工作分工


2、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议事规则附件1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要工作分工

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正在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文本、图件、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业经济规划相关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供至2035年有关工业经济和‘两化’融合发展方面规划的最新成果;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开展国土空间战略目标与格局研究、国土空间管控研究、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研究;提供规划编制涉及本部门所需地理信息、国土调查、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规划等相关文本、数据和图件资料。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文本、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新规划、新构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城乡建设文件、图件、数据及电子信息资料;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规划相关文本、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交通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农业相关规划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现代农业、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水利规划相关文本、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全省水利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文化发展与保护、旅游规划相关图件、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文化、旅游保护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防灾减灾相关的规划成果;提出至2035年有关防灾减灾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统计数据及统计年鉴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森林和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图件、矢量数据及有关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森林和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数字江淮”项目有关数据成果,提供各项经济发展数据,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负责提供信息化规划相关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业务接入和信息共享,推进相关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和利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附件2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李国英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主任:邓向阳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周喜安 副省长

成 员:孙东海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胡春武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张天培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和平 省教育厅厅长

罗 平 省科技厅厅长

牛弩韬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

徐恒秋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赵馨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章 义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卢仕仁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方志宏 省水利厅厅长

袁 华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陶仪声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海阁 省应急厅厅长

牛向阳 省林业局局长

黄 伟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

省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省规委会日常工作,胡春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的副厅长黄发儒同志担任。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附件3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受省政府委托,省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省国土空间规划,协调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国土空间规划和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议由省政府批准的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议跨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省指定的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三)落实省政府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四)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省规委会实行会议议事研究制度。

第二章 省规委会会议

第四条 省规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省规委会成员、议题申报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省规委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申报,提出建议议题,报省规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提交省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技术论证的,已经省规委会专家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二)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协商;经协商对议题内容仍有分歧的,应将各方意见和依据一并提交省规委会会议研究。

第六条 会议材料由省规委会办公室审订或起草。省规委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申报议题汇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起草,并经省规委会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议题申报单位负责人汇报议题主要内容,省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初审意见及建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综合会议讨论情况,形成会议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三章 专家评议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对需上报省审查或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前置性技术论证。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省规委会审查或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和评议,并提交书面评议意见;(二)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列席省规委会及办公室会议;(四)省规委会或省规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按照“一事一定”的原则,根据需要评议的事项,从省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确定后,按照省规委会或者省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开展技术论证评议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专家评议费用由省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省规委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列席省规委会会议。

第四章 省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省规委会、专家评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综合性问题,对重大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提交省规委会研究;(二)对上报省规委会或省政府审查(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报审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三)承办省及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审查工作;(四)建立省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库,负责专家评议会议组织工作;(五)负责贯彻落实或督促落实省规委会会议研究事项;(六)承担省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托的副主任主持,具体落实省规委会议定的有关事项,或研究审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关事项。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通知省规委会成员单位、议题申报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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