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回顾: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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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前  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必须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5——2020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立足于武汉市土地资源供需状况和未来15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全市2006——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目标和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地区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的管控要求,布局和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的调控政策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 2006——2020年为规划期,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远期目标年。

《规划》是指导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加快中西部发展和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机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统筹区域、城乡、近远期的用地需求,协调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关系,为加快建设中部地区龙头城市和生态宜居滨江城市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立足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盘活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3、统筹各类各业土地利用,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4、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自然景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建设具有滨江、滨湖特色的生态文明城市。

5、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立土地利用规划在统筹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中的龙头地位,加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规划任务

(一)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科学划定土地利用分区,明确分区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合理安排各区主要规划指标,强化对区级规划的目标调控和空间引导。


(二)保护土地生态资源

严格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积极推进高产农田建设,稳步提高耕地质量;重点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合理安排生态建设用地,构建综合生态空间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力度,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制定不同分区生态建设的引导性措施,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三)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合理配置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明确管制规则和监管措施;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目标调控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四)创新规划实施机制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确保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机制,制定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利用的激励政策;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促进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推进"数字国土"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管辖范围,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等7个城区(以下简称"七城区")和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等6个远城区,土地面积854909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一、土地利用现状

武汉市是湖北省省会,地处江汉平原东部,长江、汉江之滨。地势北高南低,中部低平,以丘陵和平原相间的波状起伏地貌为主;土地适宜性广泛,利用程度较高。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2005年末,全市农用地面积56460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6.04%;建设用地面积13969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6.34%;未利用地面积15060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62%。

农用地中,耕地占61.13%,园地占2.40%,林地占15.59%,牧草地占0.05%,其他农用地占20.83%;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占40.91%,农村居民点用地占35.24%,交通水利用地占20.50%,风景名胜设施及特殊用地占3.35%;未利用地中,水域占74.94%,滩涂沼泽和自然保留地占25.06%。(详见附表2)

二、现行规划实施成效

(一)增强了社会各界依据规划用地的意识

《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提供了规划依据。规划实施以来,国家和省、市严格依照土地规划审查、审批土地,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严肃查处,增强了社会各界依据规划用地的意识。

(二)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全市依据规划实际划定基本农田322566公顷,涉及106个乡镇,10884个保护地块,建立了1730个标志牌,逐级签订了保护责任书,有效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现行规划实施以来全市非农建设共占用耕地10487公顷,其中, 2000——2005年间,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8049公顷,同期补充耕地8779公顷,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目标。

(三)保障了城市建设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1997——2005年间,全市依据规划上报并获国家、省批准的项目净增加建设用地16084公顷。其中,基础设施项目用地4005公顷,占总量的24.9%;居住用地1898公顷,占总量的11.8%;工业用地4809公顷,占总量的29.9%;社会发展等用地5372公顷,占总量的33.4%。规划保障了绕城公路、天河机场二期航站楼、武广高速客运专线、阳逻电厂、神龙汽车二期、武汉市体育中心、新江汉大学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实施,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

现行规划有效引导了建设项目集中布局,同时国家围绕规划实施推行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制度,通过对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用地预审,有效促进了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全市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由1996年的4.2万元/亩提高到2005年的10.1万元/亩,年均增长10.3%。

三、现行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级规划下达的规划主要指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禀赋条件不相适应

1、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1996年全市GDP占全省总量的26%,但上级规划分配的建设用地净增指标为12418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9394公顷,约占全省总量的10%。1997——2005年,全市实际净增建设用地16084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0487公顷,在64%的时间段内使用了130%的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和112%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2、耕地补充的途径与规划预期有差异。现行规划要求全市补充耕地9900公顷,年均补充707公顷,1997-2005年,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6475公顷,年均增加719公顷,总体实现了耕地补充目标,但补充耕地的途径与规划不一致。规划确定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增加耕地占补充耕地目标的比例分别为4%、56%和40%,而规划实施主要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为主,分别占实际补充耕地比例的33%和57%,受资金和手段限制,土地复垦仅占10%。

3、基本农田保护压力大。在数量上,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322400公顷,2005年实有耕地面积为345119公顷,基本农田占耕地的比例已达到了93.4%。在布局上,由于优先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导致城镇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之间的矛盾突出。

(二)市级规划的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

1、市、区两级规划的指导作用不够。现行规划对市、区、乡三级规划的定位不明,将各级规划的作用都定位于指导项目用地报批,未能体现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的宏观指引作用,即市级规划指导区乡级规划编制和修改,区级规划引导乡级规划用地布局的作用。

2、规划对建设不确定性应对不足。现行规划严格按照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划定的各类土地用途图斑进行管理,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用途要求,但实施中诸多不确定性与图斑刚性管理产生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城镇实际用地与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区不完全相符;二是部分已列入规划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对线路进行优化调整也被视为不符合规划;三是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区等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具有不确定性,实施中常与规划不符。因规划对不确定性因素预见和应对不足,导致规划修改调整较频繁。

3、缺乏保障规划实施的引导和激励机制。现行规划过于强调对终极目标的控制,忽视了对规划实施过程的引导。主要表现为规划缺乏对耕地在省域范围内跨地区补充、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等,未能充分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差异明显

1、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区域差异明显。2005年七城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为24.9万元/亩,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67平方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而远城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为2.2万元/亩,低于同期全国3.33万元/亩和全省2.65万元/亩的水平;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167平方米,高于同期全国130平方米和全省98平方米的平均水平。

2、农村居民点用地相对粗放。按照现行规划,1997-201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年均净减少734公顷,而规划实施以来,在农村人口略有下降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减反增,由1996年的40079公顷上升到2005年的49232公顷,年均增加915公顷。

(四)生态优先的理念在规划中未充分体现

现行规划编制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保护耕地为重点,对生态环境主要以控制不被占用等被动性保护为主,缺少生态建设的主动性举措,客观上导致了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缺乏系统,建设力度不够,部分城市生态资源受到破坏,特别是主城周边一些大型山体、湖泊受到侵蚀,未能有效彰显武汉市特色山水资源。

四、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面临的机遇

1、经济全球化发展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带来了新的契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全球生产要素和产业转移加快,沿海产业将加速向内地转移。武汉市产业基础雄厚、土地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在内陆地区具有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显著优势,是产业转移的首选之地,这为全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加快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2、"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将有力提升武汉市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国家 "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将使中部地区与东部、西部、东北等地区处于相对均衡的政策环境,加大中部地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省会、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和全国的交通枢纽,将发挥在中部地区的经济核心作用、示范带动作用和杠杆传导作用,提升其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3、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为城市发展带来了强大的外在动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有利于武汉市整合中部地区尤其是武汉城市圈的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区的城市开展协作,为全市发展带来了强大的外在动力。国家赋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先行先试"的权利,有利于武汉市创新循环经济发展机制,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可循环再利用的节约型、环保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面临的挑战

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加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随着"中部崛起"战略实施和"两型社会"建设,规划期间,全市城镇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需求量将进一步增长,不可避免会占用部分耕地。而武汉市耕地后备资源数量少,分布零散,且多处于生态较为脆弱的区域,严重制约了耕地资源补充的能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

2、山水相间的自然地形格局对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约束性更为明显。武汉市的自然空间格局为"北山南泽、西野东岗",中部丘陵平原相间,波状起伏,优越的自然山水条件为武汉市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奠定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全市现状城镇多分布于自然水土条件相对优越的中部滨水平原地区,随着城市用地的进一步扩展,自然地形对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约束性将更为明显。如何顺应自然地形格局,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将成为土地规划中必须应对的挑战。

3、"两型社会"建设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土地利用必须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保障和服务。同时,也要求充分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落实水系网络构建与修复工程,加强山体保护、森林绿化、园林绿化,彰显武汉山水特色,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集约利用调控机制和生态建设体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生态环境改善,将成为土地规划和管理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一、土地利用战略

围绕建立"集约高效、城乡协调、宜居和谐"的城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的关系,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协调城乡发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迁村并点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武汉。

二、土地利用目标

(一)保护耕地

到2010年和2020年,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338300公顷(507.45万亩)和338000公顷(507万亩)。

规划期内,确保全市264500公顷(396.75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建设高产农田100000公顷(150万亩),其中,规划近期建设高产农田27000公顷(40.5万亩)。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300公顷(18.45万亩)和36800公顷(55.20万亩)以内。

(二)控制建设用地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8300公顷和58600公顷以内,建设用地净增量分别控制在16901公顷和45301公顷以内。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分别为156600公顷和1850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116400公顷和1353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总量分别为68800公顷和9100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不超过95平方米和92平方米。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控制人均城乡建设用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人均城乡建设用地分别由2005年的124平方米降低至120平方米和115平方米。

适当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控制在95平方米和92平方米以内。

逐步提高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规划期内,全市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预期年均提高9.5%以上,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预期年均提高9%以上。

(四)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建富有滨江滨湖特色的宜居城市。到2020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以及部分未利用地等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

(五)实施土地整治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积极整理、加强复垦、适度开发。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总体目标

稳定农用地面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规划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为556935公顷,占土地面积比例为65.15%;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539049公顷,占土地面积比例为63.05%。

合理增加建设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需求。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6600公顷以内,占土地面积比例为18.32%;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85000公顷以内,占土地面积比例为21.64%。

适度开发和利用未利用地,改善生态环境。规划到2010年,未利用地面积为141374公顷,占土地面积比例为16.53%;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为130860公顷,占土地面积比例为15.31%。

二、农用地结构调整

严格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流失;稳定园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努力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林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

(一)耕地

农业结构调整要有利于增加耕地,禁止擅自退耕,积极复垦灾毁耕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338300公顷(507.45万亩)和338000公顷(507万亩)。

(二)园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名、特、优园地,合理开发荒山、荒坡增加园地面积。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园地面积为14100公顷和14700公顷。

(三)林地

加强农田林网、村湾绿化、道路绿化、滨江滨湖绿化以及堤防绿化建设,加大荒山荒滩造林、低效林改造和废弃采石场植被恢复力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为97800公顷和103100公顷。

(四)牧草地

实施天然牧草地的人工改良,提高载畜能力。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牧草地面积为280公顷。

(五)其他农用地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规模化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06455公顷和82969公顷。

三、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内部结构,保障交通、水利等必要基础设施用地,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城乡建设用地

1、优化城镇用地布局,引导城镇集中集约式发展。到2010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为6880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由2005年的48.06%上升到55.29%;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为9100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上升到66.30%。

2、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庄适度撤并;加大"城中村"、"空心村"整治力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须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到201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控制在47600公顷以内,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由2005年的46.28%下降到40.89%;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控制在44300公顷以内,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下降到32.74%。

3、优化工矿及独立建设用地布局,引导分散、低效的工矿企业向城镇集中。到2010年,全市采矿及独立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4442公顷以内,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由2005年的5.65%下降到3.81%;到2020年,采矿及独立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295公顷以内,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下降到0.95%。

(二)交通水利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到2010年,全市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34013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例为21.72%;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4090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例为22.11%。

(三)风景名胜设施及特殊用地

按照保护优先、综合协调的原则,合理安排风景名胜设施及特殊用地。到2010年,全市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为6187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比例为3.95%;到2020年,风景名胜设施及特殊用地为880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例为4.76%。

四、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严格保护河流和湖泊水面,确保面积不减少,环境有改善;适度开发荒草地,增加耕地面积;合理利用河湖滩地,提高水土保持和环境承载能力。规划到2010年,全市未利用地为141374公顷;到2020年,未利用地为130860公顷。

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一、土地利用空间发展战略

紧紧抓住武汉市"两江交汇,三镇鼎立,用地分散;山水相交,生态敏感,布局受限"的土地资源特点,根据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任务要求,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优先布设山、水、林、生态绿楔等生态屏障用地,维护和改善生态安全格局,彰显城市生态特色;协调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发挥基本农田的生产、生态和间隔功能,控制城镇无序蔓延;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引导各类用地集中集约式发展,促进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空间布局的形成。

二、综合生态空间体系

以自然生态资源为基础,构建"两轴七带、三环六楔、六心十片、两网交融"的综合生态网络体系,形成全市基础生态屏障。

(一)两轴:包括由东西向连绵山系、汉江组成的生态走廊和纵贯南北的长江生态走廊。

(二)七带:包括府河、滠水、倒水、举水、通顺河、金水河及沙河等七条河流生态带。

(三)三环六楔:包括适应城市环状道路骨架的生态内环、生态外环和生态环境保护圈,以及道观河——大东湖、木兰山——武湖、府河、长河——后官湖、鲁湖——青菱湖、梁子湖——汤逊湖等六片放射状城市楔形生态绿地。

(四)六心十片:包括后湖、后官湖和四湖、大东湖、梁子湖、沉湖、汤逊湖等六大湖泊群,木兰生态旅游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九真山——索河风景旅游区、龙泉山风景旅游区、青龙山森林公园等五片森林斑块以及沉湖、鲁湖——斧头湖、梁子湖、涨渡湖、武湖等五片湿地斑块。

(五)三网七区:包括农田防护林、滨水绿化、道路防护林等三大网络,新洲远郊森林保育区,黄陂远郊森林保育区,蔡甸远郊森林保育区,九峰远郊森林保育区、江夏远郊森林保育区以及利用滠水、倒水、举水等形成的湖滩发展的北部杨树产业片区,利用长江、汉江等河滩发展的西部杨树产业片区等七大片区。

三、现代都市农业体系

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安排农、林、渔业用地布局,在传统农业基础上加快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休闲产业的发展,形成全市农业板块发展结构,稳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一)以生态农业、籽种农业、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等高效农业为主,建设武湖生态农业园、洪北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东西湖西南部现代设施农业区、汉南绿色食品标准化综合示范区、走马岭农产品加工园、双柳都市农业园等现代生态农业区。

(二)以流芳、纸坊、郑店、五里界、安山等地的苗木花卉、观赏盆景和茶果经济林生产,洪山、九峰、花山等地的洪山菜薹开发,大桥地区的休闲渔业以及玉贤、索河等地的园艺农业为主,建设集生产、科研、加工、观光休闲于一体的绿色园艺和观光旅游农业区。

(三)以东西湖、黄陂、蔡甸、汉南区的奶牛养殖,江夏、黄陂、汉南区的生猪养殖,以及新洲、江夏、蔡甸区的家禽养殖为主,建设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四)以梁子湖、汤逊湖、牛山湖、鲁湖等湖泊以及辛安渡、东山农场的水产养殖为主,采用生态养殖方式,建设集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科技示范、观光休闲于一体的名特水产养殖区。

(五)建设都市林业发展区,形成以黄陂、新洲区为主的林果产业带,以江夏、蔡甸区为主的花卉苗木产业带,以新洲区为主的速生丰产林产业带,以东西湖、汉南区为主的高效经济林产业带,黄陂区森林旅游产业带和蔡甸——洪山区观光休闲林业产业带。

四、全市城镇域体系

根据城镇功能和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构建"中心城——重点镇域——中心镇域——一般镇域"四级城镇域体系。

(一)中心城: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青山区全部区域,汉阳区、洪山区大部分区域和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部分区域,土地面积约66000公顷。该区域是城镇域体系的核心,主要承担中部地区和武汉城市圈的金融贸易、科教文化、科技研发等功能。

(二)重点镇域:包括阳逻、建设、左岭、流芳、九峰、豹澥、纸坊、郑店、金口、青菱、奓山、纱帽、军山、永丰、蔡甸、吴家山、走马岭、径河、养殖、三店(东西湖区)、慈惠、横店、滠口、武湖、前川、邾城等26个乡(镇、场、街),土地面积约278000公顷。该区域是城镇空间拓展、产业集中布局和生态绿楔的重点地区,其镇区是区域生产、生活及服务中心,主要布局工业仓储、居住、对外交通、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等用地,承担中心城区人口及产业转移。

(三)中心镇域:包括长轩岭、姚集、祁家湾、六指、汪集、旧街、双柳、仓埠、三店(新洲区)、新沟、侏儒、永安、湘口、汉南、安山、乌龙泉等16个乡(镇、场、街),土地面积154500公顷。该区域以农业生产为主,是城市交通、旅游等部分功能空间拓展、基本农田分布和生态建设的一般地区,其镇区是区域内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中心。

(四)一般镇域:包括蔡店、旧街、柏泉、索河、邓南、法泗、贺站等33个乡(镇、场、街),土地面积356409公顷。该区域以农业生产为主,是都市农业发展、基本农田分布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地区,其镇区是所辖区域城乡社会、经济和生产服务中心,是城乡交流的基础环节。

第六章 土地利用区域调控

一、土地利用分区及管制

为合理利用土地、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主要功能,依据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和发展阶段不同以及发展定位的差异,把全市划分为四个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一)中心城优化建设区

范围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青山区全部区域,汉阳区、洪山区大部分区域和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部分区域,即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土地面积约66000公顷。该区是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承担了城市生产和生活服务中心的职能;支持发展高新技术、循环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积极引导一般产业逐步外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构建功能服务齐全、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城市宜居环境。管制要求:

1、2005年区内建设用地41112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3880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3平方米;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49740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4833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9平方米。

2、区内土地利用以内涵挖潜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大力推进都市工业园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推行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划到2020年,区内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不低于50万元/亩。

3、区内建设以武汉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布局,划定城镇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在此基础上形成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4974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940公顷。

4、充分发挥区内河流、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屏障作用,增加绿地及开放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和开发活动。区内划定河流、湖泊、滩涂等保护面积9500公顷,绿地2440公顷,一般农田1500公顷。

5、区内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59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10公顷以内,其用地布局应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区建设规划。

6、区内绿地是为保护河流湖泊水体、构建生态景观、维护生态安全而划定的,除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景观建设用地外,不得随意占用。

(二)重点镇及产业集中建设区

范围以武汉绕城公路周边地区为主,包括以阳逻、北湖、左岭为中心的东部集中建设区,以流芳、豹澥为中心的东南部集中建设区,以黄家湖、青菱、郑店、金口、纸坊为中心的南部集中建设区,以军山、常福、纱帽为中心的西南部集中建设区,以蔡甸、吴家山、走马岭为中心的西部集中建设区,以滠口、横店、天河、武湖为中心的北部集中建设区,前川和邾城两个城关镇等,土地面积约100000公顷。该区是中心城优化建设区人口和产业转移以及远城区人口和产业集聚的重点区域;优先保障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装备和机电制造、港口运输、高新技术、汽车及零配件生产、食品加工、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和用地集中布局。管制要求:

1、2005年区内建设用地25910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81平方米;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46220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20平方米。

2、区内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由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共同构成。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4622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16700公顷。

3、按照土地集约、产业集聚、人口集中的原则,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控制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外延扩张。规划到2020年,区内人均建设用地下降到120平方米,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不低于40万元/亩。

4、严格保护区内的河流、湖泊、山体,结合城市生态绿楔建设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预防和治理工业对土地的污染,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到2020年,区内绿地率达到30%以上,单位GDP能耗较2005年降低2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5、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规划,进一步细分二级土地用途区,深化城镇及工矿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但不得突破市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三)生态用地区

范围以六片城市生态绿楔以及河流湖泊水体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区等为主,包括长江、汉江、举水、倒水、滠水、沙河、东荆河、金水河、武湖、后湖、严西湖、严东湖、汤逊湖、梁子湖、鲁湖、斧头湖、官莲湖、桐湖、后官湖、索子长河,木兰山风景区、道观河风景区、龙泉山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青龙山森林公园、九真山森林公园、将军山森林公园以及省、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上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地面积约395000公顷。该区是保护珍贵动植物资源、人文景观资源、水源地以及城市生态绿楔等而设定的区域,土地资源以水域、耕地和林地为主。管制要求:

1、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规划及管理要求,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协调各类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引导生态环境从被动保护逐步向主动建设转变,体现"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2、除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因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建设活动外,区内严禁其它建设活动。

3、区内的基本农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和开发活动。区内现有零星分散的工矿企业应逐步向园区搬迁,规划期间确实无法搬迁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规模。

4、探索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引导区内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减少人类活动,促进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区内鼓励建设用地复垦,限制土地开发。

5、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规划、河流湖泊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风景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进一步细分二级土地用途区。

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相关要求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区等特定功能区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景区建设、设施配套及村民还建等。

7、区内城市生态绿楔采取农田与生态隔离带有机结合的布局模式,除布局生态绿地外,将部分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予以严格保护,引导发展集生产、观光、休闲于一体的城郊生态农业。

(四)基本农田集中区

范围为上述三大分区以外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武汉绕城公路以外,包括东西湖区东北部、江夏区南部、黄陂区中部、汉南区中西部、蔡甸区西部、新洲区中北部,土地面积约293909公顷。该区是保障粮食安全、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布局都市农业产业化基地的重点区域,以耕地为主。管制要求: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区内优先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开展高产农田建设,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稳步提高耕地产出水平和产出效益。

3、区内零星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规模。

4、禁止占用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农业产业规划和耕地分布特点,进一步细分二级土地用途区。二级土地利用分区中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区、乡级土地利用调控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控制

1、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为依据,规划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至各区。对于建设占用耕地自行补充有难度的,可以实行跨地区补充,确保责任目标的落实。至2020年,七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579公顷,不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远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42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64500公顷。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城镇工矿用地,分解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规模至各区。至2020年,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为49782公顷、42955公顷和39118公顷;远城区分别为135218公顷、92345公顷和51882公顷。

3、稳步提高建设用地集约用地水平。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七城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67平方米提高到74平方米,远城区由139平方米下降至118平方米;逐步提高单位建设用地产出水平,规划期内,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和新洲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5%、10.5%、10.9%、11.5%、9.5%和11.8%。

4、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调控指标应与下达的指标一致,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将各项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分解下达至各乡镇。

(二)加强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引导

1、强化土地利用分区引导。市级规划划定中心城优化建设区、重点镇及产业集中建设区、生态用地区和基本农田集中区等四个土地利用分区,并明确分区管制要求。区级规划根据市级土地利用分区及其管制要求,结合本区土地利用需求,进一步细分土地用途区,并制定分区管制规则,以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安排。

2、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市级规划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区级规划在市级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城镇化和空间发展战略,与土地用途分区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进一步划定本区中心城区、各建制镇镇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以及全区的禁止建设区边界,逐级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

3、促进生态空间体系形成。市级规划确定"两轴七带、三环六楔、六心十片、两网交融"的综合生态空间体系。区级规划根据全市生态空间体系框架,在区内统筹安排耕地、林地、水域、滩涂沼泽等基础性生态用地,支持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工程,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促进全市生态空间体系的形成。

(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

1、完善专项规划成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遵循上级规划,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和规划任务,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居民点整理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2、指导村土地规划编制。可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着重加强村庄布局、宅基地安排、农村基础设施用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研究,合理安排农村各项用地。

3、严格规划修编、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严禁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除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外,需对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率指标进行考核,凡效率指标未达标的,不得申请规划修编、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一)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开展用地评价,进行多方案比选分析,选定的方案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选取耕作条件相对较差、生产力较低的耕地,并补充等额数量、质量高于原有耕地质量等级的耕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300公顷(18.45万亩)和36800公顷(55.20万亩)以内。

(二)严格禁止擅自实施退耕还林。切实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凡不符合退耕还林规划和政策、未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等量等质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四)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垦力度。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通过设置防护林等措施,减少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数量。已经损毁的耕地,及时进行复垦,通过对损毁耕地实行一系列土质改良措施,恢复损毁耕地的生产力。

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一)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完成耕地补充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必须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造和完善农业配套基础设施,对用地结构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分布在江夏南部、新洲东北部、黄陂西北部和蔡甸西部25度以下的低丘岗地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盘活利用率低下的土地,通过保土培肥、坡改梯、灌排工程设计等一系列改良措施,改善耕作条件,提高产出率。规划期间,通过农村土地整理补充耕地7202公顷(10.80万亩)。

(三)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加快关、停、闭、转一系列规模小、污染重、经营粗放、污染治理不力的矿山企业,尤其是对位于生态敏感区的矿山,优先进行整治;对因压占、挖损、塌陷等原因废弃的土地进行复垦,改善土地利用条件,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对布局分散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通过迁村并点、覆土培肥等措施,转用为具备相当耕作力的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760公顷(4.14万亩)。

(四)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以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提高未利用地的利用率,通过土壤改良、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等措施,适度开发黄陂、蔡甸、江夏、新洲等区的荒草地等耕地后备资源。规划期间,通过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1030公顷(1.55万亩)。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一)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对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规划期间,严格依据省级规划下达的保护目标,结合全市现状耕地分布情况,合理划定基本农田,并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序维护农田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耕地质量;通过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农田建设引导和奖励激励机制,保证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并逐步提高质量。

(二)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制定的技术规程,在不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划定新洲区中部、黄陂区中部、江夏区南部、蔡甸区西南部、汉南区中西部等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东西湖区、新洲区等蔬菜瓜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和教学试验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大力推行高产农田建设。规划期内,以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产农田整理为契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村通"工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大力开展高产农田整理,保证农业配套设施和排灌体系完善、田间道路通达,实现"田成方、树成行、渠相通、路相连"的农业生产新面貌,做到旱涝保收。规划期间,全市建设高产农田100000公顷(150万亩)。

第八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的调控。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来控制城镇用地低效扩张;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来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归并,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至2020年,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新增规模44434公顷;其中,至2010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1091公顷。人均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124平方米下降至2010年的120平方米,2020年的115平方米。

(二)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结合"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和"空心村"及分散、零星宅基地整治力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至2020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由2005年的53.7:46.3调整为67.3:32.7。

二、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一)实行城镇用地扩展边界控制。有效发挥河流、湖泊、山体、农田等自然地物的隔离功能,依据土地利用分区,划定城镇用地扩展边界,防止城镇周边的"蔓延发展"和"贴边发展",有效保护全市水系、山体和林网。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镇用地扩展边界内,划定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二)优化工矿用地布局。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原则,加强对新增工矿用地的引导和控制。二环线内用地规模低于10亩以及二环线外用地规模低于15亩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统一纳入园区,引导其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加大对蔡甸区、江夏区等7610公顷废弃砖瓦厂、矿山用地复垦力度,通过调整布局,引导分散、低效的工矿企业向城镇集中。

(三)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中心城区住宅用地比例不低于30%,容积率不小于1.5;重点镇住宅用地比例不低于22%。

三、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逐步解决现有超占、超标宅基地问题。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合理安排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

(二)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根据"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须的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四通、四改、一化、一室"(通路、通水、通电、通信息,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绿化,文化活动室)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规划期间,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等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692公顷,为新农村建设和重大项目还建等安排新增建设用地4259公顷。

(三)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对中心城内现有56个城中村,通过土地置换逐步整理改造为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用地小于0.5亩的城中村,按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建设多层公寓,容积率不小于1.5;人均农用地大于0.5亩的城中村,三环线以内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三环线以外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它土地的,每户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四)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强对"空心村"改造以及200人以下的自然村迁并。规划期内,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7407公顷。

四、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一)统筹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武汉市与城市圈其他八个城市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设规划,推进城市圈基础设施一体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二)推进基础设施用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三)严格基础设施用地标准。严格执行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用地定额控制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第九章 土地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合理安排生态用地

(一)严格保护武汉市独特的湿地(包括河流、湖泊)资源。严格控制对湿地的开发利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苇地、滩涂、湖泊滨水区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积极恢复废弃矿山的生态功能。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和治理现有的废弃矿山,恢复其生态功能。

(三)因地制宜安排生态用地。依据相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建设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现状情况,因地制宜安排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以及部分未利用地。到2020年,全市生态用地占土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5%。

二、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一)中心城优化建设区要优化生态用地布局,扩大公园、绿地面积,凸显滨江滨湖特色。提高生态用地建设标准,建设长江、汉水和东西向山系的生态用地十字轴,强化生态用地布局的均衡性和系统性。同时相对集中建设大型绿地,配套完善各级公园体系,消除城区公共绿地盲区。

(二)重点镇及产业集中建设区实行组群式发展,布局东部、东南、南部、西南、西部和北部六大重点镇组群,组群之间以生态绿楔进行控制,实现组群间农田、水域和绿化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功能。

(三)生态用地区优先安排依法设立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屏障用地。严禁任何不符合主导功能的土地利用活动,并鼓励核心区人口逐步外迁,减少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四)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建设高标准绿化体系为目标,以农田林网为主体、河渠绿化为骨干、小城镇及村庄绿化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建设环境良好的城乡用地格局。

三、加强土地利用生态建设

(一)加强基础性生态建设。重点加强黄陂区北部大别山系、江夏南部幕阜山系的生态建设和治理;实施梁子湖、沉湖、涨渡湖、鲁湖、武湖及大型水库等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构筑城市生态屏障;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同时适度合理利用城市周边湿地,充分发挥湿地美学、教育、文化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休闲旅游、感受人与自然和谐和弘扬生态文化的理想场所。

(二)注重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做好村庄规划和布局,突出乡村特色和地方特色,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居;合理安排农田水利建设用地,开展农村水系清淤整治、水土保持综合整治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三)完善城镇生态绿地系统。严格保护和控制城镇组团之间的隔离带、滨江滨湖的带形绿地,连通城市大型公园和组团公园,形成生态网络,提升城市环境。

(四)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全市江湖连通工程,实现湖泊与长江、汉水的交汇连通,并在江河湖泊及周边地区开展污水截留、清淤疏浚、岸线绿化等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湖泊环境、强化水体修复能力、遏制湖泊生态退化、恢复湖港健康。

(五)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规划期间开展蔡甸区奓山地区、侏儒地区和江夏区乌龙泉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整治,治理恢复面积6600公顷。

四、保障生态环保建设用地

(一)合理安排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区的配套设施用地。在保护现有人文资源和山水绿化等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适度建设旅游、科研等配套设施。规划期间安排东湖风景区、盘龙城遗址公园、中山舰爱国主义旅游基地等旅游设施项目19个。

(二)保障环保设施建设用地。贯彻环境优先理念,统筹安排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及重点城镇周边的环保设施。规划新扩建环保设施建设项目39项,其中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厂27座,生活垃圾处理厂9座,建筑垃圾处理厂3座。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一、规划控制范围

为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以不打破乡镇行政界限、保证中心城区功能的相对完整性和独立性为原则,划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青山区全部区域,汉阳区、洪山区大部分区域和东西湖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部分区域,同中心城优化建设区范围保持一致,土地面积66000公顷。

二、规划功能定位

中心城区是城市空间集中发展的核心区域,承担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中部地区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职能,重点发展金融商贸、行政办公、文化旅游、科教信息、创新咨询等区域性中心城市服务功能。

三、主要调控指标

2005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469万,建设用地41112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3880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3平方米。

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543万;建设用地增至49740公顷,净增加8628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4833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9平方米。

四、空间布局结构

依据圈层发展、组团布局的原则,优化空间结构,引导城市功能集聚发展,规划布局中央活动区和黄浦、二七、后湖、塔子湖、古田、十升、四新、沌口、白沙、南湖、珞喻、关山、杨园、青山、武钢等15个城市综合组团。

中央活动区是武汉的城市主中心,集聚城市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大型的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组团以居住、生活服务和都市工业为主导,通过轨道交通线、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加强与中央活动区的联系。

五、空间管制要求

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城镇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在此基础上形成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一)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面积49740公顷,其中现状建设用地4111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8628公顷。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城镇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城镇、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区域,面积3940公顷。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章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

一、总体安排

根据土地整治潜力分析结果,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分布状况,确定规划期间安排建设用地整理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土地复垦工程和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等四类土地整治工程,工程总规模约200510公顷,新增耕地约7700公顷。

二、建设用地整理工程

工程范围包括汉南邓南建设用地整理区、江夏金口建设用地整理区、江夏流芳建设用地整理区、黄陂前川建设用地整理区、新洲双柳建设用地整理区等,工程总规模约9150公顷,新增耕地约900公顷。

主要任务是合理规划,加强"空心村"整治,适度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聚;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三、土地整理工程

工程范围包括东西湖辛安渡土地整理区、东山土地整理区,汉南沿江土地整理区、湘口土地整理区,蔡甸洪北土地整理区,江夏五里界土地整理区、金水土地整理区,黄陂祁家湾土地整理区、三里土地整理区、王家河土地整理区,新洲邾城土地整理区、汪集土地整理区等,工程总规模约146780公顷,新增耕地约5250公顷。

主要任务是改良土壤,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加强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建设,逐步形成点、带、网、片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系统,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四、土地复垦工程

工程范围包括蔡甸侏儒土地复垦区,工程总规模约700公顷,新增耕地约70公顷。

主要任务是推进矿山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优先将其复垦为耕地和林地;对砖瓦窑进行关停闭转,通过土壤改良措施,使其恢复地力。

五、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工程范围包括东西湖柏泉土地综合整治区,汉南乌金土地综合整治区,蔡甸索河土地综合整治区,江夏乌龙泉土地综合整治区、山坡土地综合整治区,黄陂六指土地综合整治区、长轩岭土地综合整治区,新洲凤凰土地综合整治区、旧街土地综合整治区、仓埠土地综合整治区等,工程总规模约43880公顷,新增耕地约1480公顷。

主要任务是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开展迁村并点、村庄治理、退宅还田;加快砖瓦窑、废弃土地的复垦,提高土壤质量;积极稳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一、交通运输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优化各类交通用地结构和布局,构建安全便捷、公平有序、低耗高效、舒适环保的综合交通系统,促进区域交通、城乡交通协调发展。

(一)铁路用地

以国家干线铁路的建设改造为重点,提升武汉铁路枢纽的地位,形成以京广客运专线、沪汉蓉快速客运通道、京广线、武九线、汉宜线和武康线为骨架,衔接北京、西安、重庆(成都)、广州、南昌(福州)、上海等六个方向的特大型环形铁路枢纽格局。

规划期内重点建设汉宜铁路、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武汉段)、武汉城市圈轨道交通、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等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970公顷。

(二)公路用地

以构建完善城际快速交通网为重点,重点建设武汉中心城区至周边城市的城际快速通道,统筹安排各级公路用地,形成辐射四周、连通内外的"环形放射状"快速交通网络体系。

规划期内重点建设武英、武麻、汉孝、汉蔡、汉洪、青郑、汉鄂、古田至东西湖等8条高速出口公路,以及武汉大道、江北快速路、花山大道、天河机场第二通道等,安排新增建设用地5200公顷。

(三)港口码头用地

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将武汉港建设成为中部重要的近海直达港,以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运输为主的枢纽港。积极推进武汉及上下游地区岸线的统筹利用,促进区域港口协作与发展,振兴长江水运,逐步提高长江运输量。

规划期内重点实施武汉新港、武汉港汉阳集装箱港区扩建、阳逻武钢江北钢材深加工基地码头、南车集团金口码头、金口港区重件码头、武汉港长利玻璃码头、纱帽港区、汉南货运滚装码头、武汉红钢城多用途码头改建等建设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868公顷。

(四)机场用地

以促进武汉临空经济区的形成和发展为目标,加强空港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国内国际航线,将天河机场建设成为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大型枢纽机场和航空物流中心。

规划期内重点建设天河机场三期及其配套工程、天河机场A380备降场改造工程、停机坪及配套联络道扩建工程等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500公顷。

二、水利设施用地

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以服务"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民生水利建设,构筑安全可靠的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和水生态保障体系。

加强对长江、汉江河道整治和堤防加固建设,启动府河综合整治工程、杜家台分蓄洪区安全及分洪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继续推进长江支流堤防整险加固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善防洪体系建设。

规划期内重点实施汉江下游航道整治工程(汉川至蔡甸段)、武桥水道整治工程、梁子湖航道二期工程、长江支流干堤整险加固、龙王庙水库等建设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173公顷。

三、能源基础设施用地

统筹安排能源基础设施用地,完善输变电网,加大能源战略储备,为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川气东送工程、武汉煤炭储备中心、阳逻电厂四期、武东500KV变电站、江夏500KV变电站、富士康220KV变电站等能源建设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745公顷。

四、生态环保项目用地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通过加大污水、污泥、垃圾处理力度,大力实施江湖连通工程,维护河流、湖泊生态安全,构建生态水系。

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大东湖生态水网、汉阳地区六湖连通、汉西等27座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厂、陈家冲等9座垃圾处理场、汉口等3座建筑垃圾处理场以及武汉市有害废物焚烧处置中心等生态环保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930公顷。

五、重大产业项目用地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壮大龙头企业与培育中小企业相结合,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推进区域产业一体化,促进地区产业链的形成,规划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与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

规划期间重点建设武钢集团江北基地、大型冷轧硅钢国产化制造基地、富士康基地、80万吨乙烯工程、国家医药生物基地等建设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200公顷。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五年近期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

(二)建立规划修改的评价体系。建立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相结合的规划修改评价体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评价,评价未通过的不得进行规划修改。

(三)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建立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适时修订规划预期性指标和实施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四)提高规划信息化水平。以"金土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数字国土"建设,充分利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建立基础数据库,逐步整合土地信息、房屋信息,建立土地房地产市场、地籍产权、土地供应、土地储备等统一信息平台和覆盖全市域的违法用地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二、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一)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强化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建立相关部门耕地保护绩效考评、失职问责、渎职追究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明确土地权利人保护耕地的义务,增加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

(二)建立耕地跨地区占补的责任机制。加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加快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类型和级别,建立跨地区补充耕地台帐,将跨地区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纳入耕地保有量目标考核体系,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法统筹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增加对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稳步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建设高产农田,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四)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专职管护巡查制度。聘请基本农田保护专职管护巡查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占用及补划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三、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制定差异化的投资强度标准。研究制定中心城区、开发区、远城区等不同区域及不同行业的最低投资强度标准,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对于投资强度低于最低标准的建设项目,禁止供地或者核减用地规模。

(二)建立工业用地分期出让制度。对于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较大的工业用地,要按照分期出让的方式供地。在后期供地时,要对前期投资强度、工程建设进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凡评估未达到要求的,可延缓供地、减少用地规模或者禁止供地。

(三)建立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的激励机制。通过"优化城市规划,放宽容积率限制、放宽建筑高度限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严格控制绿地率"等有关激励机制,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四)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采取一次性货币发放或建立养老生活补助的方式,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或奖励。

(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奖惩制度。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通过考核,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制度。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加快生态林网建设。依托市域内的自然山水资源,积极推进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生态绿地建设为重点,通过滨湖绿化、山林绿化、交通干线绿化、农田林网绿化,建设山水一体的生态网络体系。

(二)严格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明确划定山体、湿地(河流、湖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生态用地保护范围,严禁任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逐步修复和改善各类生态用地的生态功能,构建"滨江、滨湖"城市。

(三)积极支持环保类项目建设。大力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填埋场)、节能减排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江湖连通工程、水土保持与防治工程等建设,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生态修复和治理试点工程,重点做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五)积极防治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逐步搬迁或关闭。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

(六)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小流域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各类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的地貌植被破坏和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与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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