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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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1〕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为解决共享农庄发展中存在的“堵点、难题”,促进共享农庄健康有序发展,把共享农庄作为乡村振兴有力抓手,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把共享农庄项目纳入本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空间规划、农业产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等情况,编制共享农庄发展规划,并与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效衔接。推动、指导具备条件的村庄在编制村庄规划时一体规划共享农庄建设项目,并予优先审批,已认定的省级、市县级共享农庄要纳入实用性村庄规划。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参与,加强对辖区共享农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建设合法合规。

二、完善报建机制。共享农庄项目报建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建立一年一申报制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建设计划。受理部门列出项目审批清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并联审批、容缺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条件下,单项行政审批应当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市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外设置其他前置条件,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与村集体合作的共享农庄项目可以村集体的名义报建,或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按程序报建。将开办共享农庄项目纳入“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建立“跑一次”或“零跑腿”审批制度,探索网上审批“一网通办”。鼓励乡镇政府为共享农庄投资者代办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统筹用地保障。把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共享农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新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支持市县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规划编制中,在不突破规划指标规模的前提下,安排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用于保障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共享农庄项目优先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鼓励村集体及符合条件的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共享农庄建设。支持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通过整治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共享农庄项目中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分拣包装、保鲜冷藏及农机农具存放、管理用房等,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四、完善供地模式。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共享农庄项目中涉及的加工、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物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最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实施差别化“点状供地”,其中主导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按规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共享农庄项目涉及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及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执行。

五、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共享农庄建设项目,且已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农转用审批时限1个月。共享农庄项目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对共享农庄项目依法供地后,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共享农庄配套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施行简易审批。

六、统筹推进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与村集体、垦区农场、生产队合作的共享农庄,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开发边界内的项目享受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其道路、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范畴予以支持;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开发边界外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适度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单体项目用地需求。

七、拓宽经营发展模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流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支持村集体或农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闲置农房和符合条件的乡村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农房等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支持三亚市先行试点,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合作协议颁发建筑物使用权(租赁)鉴证书。共享农庄的民宿可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个性化订制,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租赁期限可至20年。依法依规将共享农庄纳入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和干部职工疗养休养的采购项目。

八、健全财政支持政策。
把符合条件的共享农庄纳入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范围。市县按规定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共享农庄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共享农庄建设投入。符合条件的共享农庄可参与美丽乡村、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农业绿色发展等财政项目。

九、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省级建立政银企对接平台,健全共享农庄名单发布机制,定期向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明显、信贷需求强、诚信度高的共享农庄名单;鼓励各相关部门多渠道整合共享农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共享农庄信用体系,为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共享农庄提供信用贷款支持。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在确权颁证、抵押登记等外部条件具备的地区,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抵押质押贷款,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活体畜禽、生物资产、农业商标和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公司、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乡村振兴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用,支持共享农庄及其产业链成员融资。发挥再贷款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共享农庄的信贷投放。

十、规范建设和运营监管。发展共享农庄应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不得以共享农庄为名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对存在违规建设问题的共享农庄,责令整改、分类处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共享农庄创建资格。完善共享农庄网络平台,提供集预订、组团、缴费、服务监控、投诉管理等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市县相应成立共享农庄工作专班,定期研究解决共享农庄发展的具体问题。发挥海南共享农庄联盟、共享农庄专家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将共享农庄推进情况纳入市县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将共享农庄规划建设纳入所在乡镇、行政村的工作职能和考核内容,乡村振兴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配合村“两委”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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