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包头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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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包头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通过了由自然资源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及包头市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的评审。

规划编制历时近1年,经多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而成,是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并首个完成的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其在建立市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方面有所创新。2017年11月,包头市政府印发实施方案,提出了该市2020年、2025年绿色矿山建设具体目标任务,明确由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规划提出,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两级联创的工作机制,打造绿色矿业先行示范区,梯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包头市北部地区,建立以稀土及铁矿为核心,尾矿综合利用相辅相成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深加工示范区;在南部区域,全力打造以黄金为核心的采、选、冶产业链示范区。规划以2017年为规划基期,明确加强科技创新与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促进生态脆弱区地质环境保护和建设,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完成2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到2025年全面实现绿色矿山建设总体目标,实现矿业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35年,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推进各级绿色矿山新常态建设和特色化经营与精准、优化管理。

规划2018年通过,暂无详细信息,相关内容可以参考2017年的《包头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包头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11月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两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建立完善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策保障体系,开展生态脆弱区保护、修复与产业示范,编制相关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友好型产业,促进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

2018年底前,全市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创建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详见附件1),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完成2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详见附件2)。

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2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详见附件3、4),全市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到2025年,全市矿山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市、区(旗、县)两级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将全市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提纲详见附件5)。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二)严格执行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砂石土矿等行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建设标准,认真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培训学习,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全面启动我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三)深化矿山环境治理机制改革。按照国家矿山环境治理政策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管理办法》,取消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认真落实自治区激活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政策,允许矿山企业(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根据分期治理方案,分阶段支取一定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不断强化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当中,强化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主体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认真学习自治区3个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所形成的可复制、能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新经验,按照自治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我市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九原区、白云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

(五)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各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须在绿色勘查方面进行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

(六)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2018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环保、水务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并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七)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2017年12月底前,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加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全市确保完成22个以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水务局、林业局。

(八)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探索建立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及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矿山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
牵头部门:各地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

三、政策措施

鼓励全市矿山企业,争创国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资源。

(二)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三)财税支持政策。

在用好上级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少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包头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建中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马 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兰维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廉 冬 昆区副区长
李培文 青山区副区长
张 磊 东河区副区长
李少强 九原区副区长
侯志学 石拐区副区长
张和生 白云矿区副区长
董文清 土右旗副旗长
陆明夫 达茂旗副旗长
李 矗 固阳县副县长
金永丽 市发改委副主任
聂小江 市经信委副主任
葛 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玺平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张 瑞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郝 强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进忠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王和利 市水务局副局长
赵立东 市质监局副局长
武喜乐 市安监局副局长
姚建国 市国税局副局长
贾云霖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开宏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海军 内蒙古银监局包头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兰维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强制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制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开展评估。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做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紧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规范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提纲详见附件6),由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经信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三)从严整改处罚。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可降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四)强化目标考核。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五)广泛宣传报道。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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