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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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南京规划的文章,摘录如下:



导读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国土部要求,试点地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丰富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


在这份文件中,国土部要求各试点城市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此外,国土部还要求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在此基础上,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你们报送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丰富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把握正确方向。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四、平稳有序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五、统筹提高管理效能。试点城市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六、试点城市要根据上述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不得随意改变试点实施方案内容。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南京的试点目标和试点方案有哪些特点呢?以下是简易版的内容:


南京

到2020年底,建成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集体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左右,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破解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二元结构,赋予集体建设用地居住和产业发展功能,促进城乡“同地、同价、同权”;盘活农村低效用地,优化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强化用地监管,促进农村地区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人民立场,致力于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致力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收、致力于农民获得长远稳定收益。


以项目管理为抓手,以完善规则为主线,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标准,以支撑城乡统一市场建设为导向,新辟住宅用地供应渠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围绕优化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集体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保障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等内容,全面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整合自中国城市规划微信

来源综合自经济参考报、中国国土资源报


本期编辑 | 王虎 俞又丹



文章来自:南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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