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改革开放 40 年乡村发展制度演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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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录自:张杰.乡村振兴下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固旧”与“维新” - 兼论改革开放40年乡村发展制度解读 [J].规划师,2018(10):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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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 40 年乡村发展制度演变的解读


1.人口博弈的制度基石


基于 40 年乡村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演变,可以得出:上述制度,特别是城镇化制度、乡村振兴的一系列制度都是围绕着人口的争夺展开的,而目前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困难重重也是因乡村人口的锐减,即因人口的不足,导致乡村产业发展的停滞、乡村文化的衰落与社会空间的衰败,致使人们的关注点不在文化遗产上,同时因人的要素使得文化遗产难以保护、没人利用,从某种意义上说,3 种制度的演变是“人”的博弈。而在制度属性的比较中,文化遗产制度属于三者中的弱者,文化遗产制度的演变听从于城镇化制度、乡村建设制度的发展轨迹。所以,在城镇化制度与乡村建设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时,乡村文化遗产必然出现所谓的“维新”,即随着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与特色小镇建设等制度的兴起,乡村文化遗产以“大发展”“热潮”式的路径去演变,其外在的形式就是为了迎合诸如“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而抛弃乡村遗产本质,实现诸如“休闲温泉文化”“酒吧文化”“养生文化”等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图3)。

同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一方面乡村人口锐减,乡村社会发生质变,乡土性随着村民谋生方式的转变而逐步丢失,乡村活力沦丧;另一方面城市发展矛盾逐步显现,诸如城市交通问题、房价问题与雾霾问题等。上述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促使乡村建设制度悄然变异。乡村振兴成为现时代解决城市问题的钥匙,也成为了当下乡土社会发展的主题。但在谋求城镇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振兴的主题处于“因乡村与城市双向问题的凸显”而被动式进行制度演变的境地。因此,在乡村振兴下乡村面临的是有选择性的发展,即区位条件等相对较好的乡村得到了发展,而对于那些条件较差的乡村,其文化遗产保护必然因“固旧”而难以发展,再加上人口因素的作用,由此加速“固旧”,泛活力的、单一的保护模式使得乡村文化遗产进一步衰败、萧条。

综上所述,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固旧”与“维新”的根源在于 40 年乡村发展一系列制度之间的博弈,即博弈下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弱势,使得制度间的平衡丧失。

2.遗忘的民众参与


基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 40 年梳理,历史文化名村的制度不同于历史文化名城,是源于现时代城乡双重矛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遗产制度。名村的申报“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申报、评审和公布过程滞留于城乡主管部门及领导层面,而与乡村有着切身利益的广大民众被文化遗产制度遗忘在角落中,使得村民对乡村遗产价值缺乏足够的认知,保护积极性与参与性不足,或者走向反面,即所谓的种种“维新”式的冒进破坏乡村遗产,而这一根源在于制度本身的遗忘,错失教育引导村民的机会。

另外,在缺乏村民参与机制的背景下,名村保护最直接的责任者落在了地方政府肩上,政府必须为保护乡村的公共历史和村民的共同记忆而开展各项工作,这些工作面大、量多,基层工作非常艰辛,由此在单一的保护群体下,地方政府对待乡村文化遗产“往往是给个牌子,给 2   000 元钱,完事”,这无形是“固旧”的典范,加剧了乡村遗产保护的困难。

3.残缺的管理机制


众所周知,我国的名城保护制度源自于文物保护,因此 2008 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旧延续这一路径。针对乡村而言,其落脚点更多的是在于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对于乡村的发展问题、传统建筑的保护问题与人口问题等关切村落发展的内容却因制度本身的残缺而抛弃在外。另外,在管理制度上,更多的是针对诸如“乡村厕所革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等社会发展需求而“应急性”地制定管理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时效性较强、针对性突出,但不具备行政法规的法定约束力,尤其在相关上位法授权缺失的情形下这一问题会更为严重。因此,乡村40年的发展,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名村保护规划的调控实效性在上述两方面制度的缺失下被削弱了,名村保护为乡村经济发展和特色小镇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让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名村保护的法制不健全、在文物保护法规中缺少具体操作性条文,加之乡村各界群体保护观念不一致,整体保护意识淡薄,由此“固旧”模式与“维新”的矛盾必然重现,即冰冻式保护乡村遗产与冒进的嬗变模式共存。

4.物质空间规划的范式


对于名村保护规划而言,价值评估是揭示乡村特征的依据,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石。而其评估机制源于文物古迹的价值评估。但是乡村拥有自身的乡土性,这一特性来源于地域本身,是在一定的时间向量作用下,乡民不断探索的结果,它在许多方面“难登大雅之堂”,更多的是一份自然而然的、适应了地理生态环境与乡民自身需求的产物,是人、空间、技艺与生产、生活等不断融合、碰撞的结果,因此乡村街巷、民居、手工艺、曲目等的物质与非物质空间难以用上述评价机制去评价其艺术性的高低、科学性的多寡等,由此使得乡村诸多能够体现乡土文化的历史遗存难以纳入保护的体系之中,乡村的特色难以探寻,这也是前文论及的“祠堂文化”被篡改为“休闲温泉文化”等“维新”风靡的制度根源。

目前,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是不断提高村民在产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受益面,彻底解决农村产业和农民就业问题,确保当地群众长期稳定增收、安居乐业。而进一步分析,乡村发展 40 年历程,特别是在振兴的趋势下,乡村文化遗产价值评估又因难以用现有机制加以评估而缺乏评估,由此出现了“谁规划编制,谁按照规划意图随意确定评估标准,甚至抛弃评估”的现象,并被经济利益所裹挟而直接进入规划设计层面。历经千百年遗存的乡村,是因为村民需要而呈现其价值,但乡村 40 年发展,特别是在现时代“振兴”的号角下,嬗变为“只有当乡村有价值时,我们才需要她”,由此乡村 40 年的发展,使得发展乡村的目的扭曲,其中最担忧的是“40年的乡村发展给予了村民物质上的富足,但抛弃了乡土文化的自信”。

名村保护规划是保护乡村遗产的专业规定,规划试图以空间规划的形式来留存物质遗产要素,以此维系其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这是城市规划制度下的乡村规划范式,但这一范式忽视了乡村是“熟人”社会的物化,乡民行为的约束不是靠“契约”和“国家权力”,而是靠千百年来磨合而成的由宗族、血缘、地缘、神缘所铸就的行为规范与信任,因此乡村保护、乡村建设与振兴等都需要乡民的支撑,但范式的空间规划在“人”的关注缺失下,希望通过空间来维系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只能是一厢情愿。据此,改革开放 40 年来,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最大的缺失是未能将“人”的要素纳入空间发展之中,未能规范“人”与土地、财产、空间的使用,未能考虑乡村人口早已流失殆尽,更未能前瞻性地制定出协调影响空间发展的政策与活动,由此使得乡村遗产保护、乡村振兴等一系列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利益相背离。

进一步反思,乡村振兴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努力做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但是,在现实的乡村振兴中,其路径往往是以外部政策、市场力量与文化生态注入的方式来强制、猝发乡村的发展,在这种外部力量强制性的推动下,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只能是依靠所谓的“全域旅游”,发展民宿、农家乐与休闲养生等方式来反馈、活化“遗产”,而这一切往往违背了乡村自身的发展规律,即农耕文明支撑下的乡村土地生活、生产的自然模式,违背了遗产保护的初衷与本质。因此,反思40年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发展的路径,一系列违背发展规律的、快速粗放型的模式往往造成了乡村淳朴乡土性的丢失,而其更深层次的忧患在于:乡村文化遗产的“维新”路径营造了虚化乡村的繁荣,使得国人错失乡土伊甸园的最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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