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停车”被指侵权?判决出来后,原告旧文在网上被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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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这是一篇2016年发布的文章,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请注意内容的时效性。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停车杂志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深圳法院对外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了2015年度深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深圳路边停车软件“宜停车”被指侵权案等。

 



典型案例|起诉宜停车APP侵权被判败诉
判决理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张忠义于2011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5月7日获授权。

宜停车APP是由深圳市交通管理中心推出的用于路边停车的手机软件,可供车主下载至手机,地感埋设于停车泊位,后台服务设置于交通管理中心。

张忠义认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侵犯其发明专利,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该事务中心侵权,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关闭宜停车APP下载或指向下载的链接,停止宜停车APP服务等。



根据案情介绍,可以比较出两者的不同。张忠义涉案专利记载的停车的计时方法主要有咪表、IC 卡、手机短信等。其操作都是由车主通过按键自主开启和结束服务器上的计时。然后根据时间分段数的多少计算总的停车费用,向车主收取。

而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系统包括宜停车APP、地感、后台服务器三部分。与张忠义的专利里用咪表、IC 卡、手机短信等方式计时有明显不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宜停车APP未落入张忠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张忠义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至少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原告张忠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二审法院驳回张忠义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宗涉及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系深圳法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以来的第一宗涉及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路边停车、收费所使用APP软件系统系由深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投资、招标、采用并推广,该系统软件侵权与否直接涉及这一交通市政工程能否继续顺畅实施,引发了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关注。(来源:广州日报)

 

(判决出来后,原告的一篇旧文被网友们翻出,本着传递更多信息目的,特此予以转载)



 

他为什么状告“宜停车”?
看看这封信就知道了
2015年的5月12日,网友@张忠义2015发表帖文,自称“宜停车”程序的核心技术是源自他的发明专利,并给参与听证会的金焰律师写了一封信。

金焰律师:

您好。

看了您4月28日关于“停车收费”办法的修改建议,我想说几句,可能对您有帮助。

一、“宜停车”程序的核心技术源自我的专利,目前我已对“道交中心”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停车收费是通过手机“宜停车”程序和地感实现的。而手机“宜停车”程序的核心技术是源自我的发明专利《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在我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道交中心”进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今年1月28日作出“道交中心”不侵权处理决定。

对此,我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该行政起诉已于今年3月30日开庭。现处于等待判决的状态。

二、您给出的“停车收费”办法修改建议实际上是掉入了“道交中心”的法律圈套

首先,该法律的本质是为此次收费的技术方案的做法背书,而不限于为此次收费自身的合法性背书。所谓“为此次收费的技术方案的做法背书”是说,深圳的停车收费立法,不应该具体绑定技术实施细则,这已超出了立法的意义。

深圳停车收费是被人为设计成需要手机程序和地感的配合,因此,才需要大量的投入设备、投入人,而大量的投入设备、投入人,才使得“道交中心”有向政府索取停车费回拨的理由。假如深圳的停车收费通过简化的技术手段可以做到不要设备、不要人,停车收费的盘子没有如此大,那么,“道交中心”还会如此上心吗?

其次,停车收费立法是必需且必要的,但是立法的针对性是防止逃费,达到通过收费抑制对道路临时停车位的过度使用的目的,而不是惩处“错误”。

事实上,输入编码错误导致缴费错误,延时停车遗忘续费,都属于“宜停车”技术落后造成的,其责任该由“道交中心”承担,而不能通过立法来保护技术落后而惩处车主。

我希望,在推行“技术类”的管理手段时,政府应该树立一种观念,人犯“错误”属于人权,如果技术自身没有尽到足够的警醒,人所犯“错误”应予豁免。

三、所有关于路边停车收费的吐槽都错了,停车管理不等于停车收费

比如,停车管理与停车收费就被模糊了。停车管理为何?停车收费为何?今日累积的深圳各种停车收费问题就是源自两者不清。

政府该做的是停车管理。政府进行停车管理所期望的是建立和谐有序的停车秩序。政府本不应该从停车管理中获取利益,或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当然,目前城市停车管理的有效手段客观上讲就是停车收费。这是无可厚非的。而,车主希望停车方便,希望停车便宜,这与深圳现行实施的停车收费也不矛盾。

矛盾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不能直接对车主进行停车收费,就委托给企业。企业的天性是赢利。但是,在城市停车管理活动中,企业仅具有受政府之托通过停车收费达到停车管理,建立和谐有序停车秩序的权利。

因此,企业,尤其是在深圳,“道交中心”自称是非赢利事业单位,那么,“道交中心”的责任就是通过应用科技手段,既能维持自身适当的赢利,在满足政府实现停车管理目标的同时也能满足车主停车方便、停车便宜的诉求。

而不是推高城市停车管理成本,推高城市停车价格,导致民怨沸腾,成为不顾及车主感受,仅想着利用停车收费牟利的机构。牟利不仅仅表现为账面上的追求利润,增加不该增加的管理人员,增加不该增加的投资,都应被视同法律意义上的不该牟利的牟利。

四、深圳停车收费的问题在于使用地感。为什么?

首先,使用地感需要大量的设备投入,需要资金,这只能增加停车管理,即停车收费的成本,且最终转嫁到车主身上。

其次,使用地感是浪费。地感可不可能出错?地感是利用感应设备对车辆驶入或驶离停车位进行感应。由于受周围环境干扰影响,或者发生感应设备故障,感应设备是可能出错的。

也就是说,感应设备不可能100%正确。

那么如“道交中心”所说是99%正确,结果又怎样呢?车主停车时,地感 99% 正确,这能保证当前停车由地感确定的停车时间不属于剩下 1%的情形?当车主认为自己此次停车的停车时间被错计,有可能错计的地感如何举证其没有错计?换句话说,停车时,车主预买半小时,驶离之后,据地感记录车主超时,车主真超时吗?

五、被“宜停车”侵权的原发明专利是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

该方法的核心是由车主驶入车位后自己开始计时,驶离车位时自己结束计时。不存在超时后的补时问题。即使车主驶离时遗忘结束计时,回到家里也可以通过手机自己结束计时。

按照该发明方法,好的是:由车主自己开始计时和结束计时,可以实现按分钟计费。这对车主绝对是利好。试想一下,这样的停车收费政策还会导致反对声一浪接一浪。

按照该发明方法,不好的是:车主有可能掐头去尾。车主掐头去尾会使政府的停车费少收入一点,但政府应该在乎车主掐头去尾所省的那点钱吗?

关键是,深圳有立法,可对车主逃费行为进行惩处,车主不可能不缴费,那掐头去尾就让车主去好了。在此,也不难看出,地感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车主“掐头去尾”,但显然,技术上不仅没达到效果,反而还搞砸了。

 

此致  讼安!  张忠义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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