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全国三调办,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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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的安排,决定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同时,为满足土地日常管理需要,决定在“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时点更新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完成统一时点更新工作重要任务是全面完成“三调”调查阶段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志。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统一时点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

(一)统一时点更新是全面完成“三调”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发〔2017〕48号文件明确,“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各地要以“三调”初步成果为基础,按照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三调”成果,全面完成“三调”调查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统一时点更新工作是“三调”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三调”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统一时点的国土基础数据是“三调”的核心成果。

(二)统一时点更新数据是形成现势数据的前提和基础。“三调”已开展两年,各地取得的“三调”初步成果时间不统一,需要通过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将各地调查成果统一到同一时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向国务院上报全国统一时点的“三调”成果。统一时点更新关系到“三调”能否按时完成,能否按时向国务院上报真实、准确、现势性强的国土基础数据。

(三)统一时点更新是获取年度土地变更数据的重要手段。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数据,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反映2019年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2019年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是统一时点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结合统一时点更新工作,查清并获取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二、进一步明确统一时点更新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工作任务

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统一时点更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以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提取地类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全国三调办已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2019年11月-2020年1月为主),加工制作分县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三调”初始影像时点以来的疑似建设变化遥感监测图斑,制作分县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成果,同时套合了建设用地管理信息,下发各地开展调查。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开展“三调”成果更新调查。各县级调查单元要以2019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通过比对“三调”统一时点与“三调”初始调查底图采用的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三调”初始时点以来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形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实地调查“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对按“三调”《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等明确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在县级“三调”初始数据库基础上,形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二)如实提取201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各地要认真结合“三调”成果更新工作,严格按照“三调”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技术要求,提取2019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信息,重点查清2019年度内耕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情况,逐级汇总统计形成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三、统筹安排做好统一时点更新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时间紧、标准高、困难多。各地要尽早部署,及时组织队伍,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统一时点更新各项工作。

(一)准备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调查工作。2020年4月15日前,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2020年4月底前,省级三调办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并以省为单位,向全国三调办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

(三)国家级核查与地方整改。2020年6月底前,全国三调办将组织专业队伍,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依次开展国家级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和实地外业核查,要求各地整改存在的问题,最终汇总形成全国统一时点的“三调”成果数据。

(四)数据汇总。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三调”数据更新入库汇总工作。

(五)提取年度变更情况。7月底前,各地在国家核查通过的更新数据基础上,提取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四、积极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压紧压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首要责任、技术单位的直接责任,坚决落实自然资源部领导提出的在保证数据真实、情况准确、结果可靠上要做到“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在地类变化情况分析上要做到“讲清原因”,始终突出“宁要数据真实性,不要虚假的前后一致性”,坚决严惩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三调”工作跨度时间长,调查任务重,工作困难多,各地要继续加强领导,继续保持组织力度不减、人员设备不减、工作信心不减、方式方法不减,统筹质量、进度、安全三方面工作,坚决打好“三调”调查阶段最后一场攻坚战。

(三)落实队伍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各地要投入调查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的队伍开展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要加强对调查队伍业务和法律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调查人员责任感。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工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保证统一时点更新工作顺利完成。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以下为附件全文,也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DOC文件。


附件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和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主要目标是在“三调”初始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全面内外业补充调查,将“三调”成果反映的国土空间利用状况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上,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国土利用基础数据的需要。

2019年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比对近两年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和相关管理备案信息,掌握2019年度耕地和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利用变化情况,满足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统一时点调查工作任务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提取地类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一)开展遥感监测

在2019年年底(2019年11月-2020年1月为主,北纬42度以北等冬季冰雪覆盖区域适当提前至8月)时间段内,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三调”初始影像时点以来的疑似建设变化遥感监测图斑,制作分县(市、区)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成果,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二)下发用地管理信息

全国三调办在“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成果上,套合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农转用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等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近年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历年来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新增耕地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制作用地管理信息,下发地方辅助开展调查。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土地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

(三)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

各县级调查单元以2019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通过比对“三调”统一时点与“三调”初始调查底图采用的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三调”初始时点以来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形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实地调查“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对按“三调”《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等明确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在县级“三调”初始数据库基础上,形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县级“三调”初始数据库采用地方提交的复核数据库(即初始数据库各项差错率达到评价合格要求,并已按国家内业核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省级检查通过的数据库)。对全国三调办复核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互联网+”和外业核查确认的错误图斑未修改到位的,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调查错误图斑(以下简称初始调查问题图斑),一并纳入统一时点更新工作进行整改,并随“三调”统一时点同步更新。

(四)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省级全面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省级三调办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更新不及时、不彻底的情形,确保“三调”成果的现势性。

(五)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国家级内业核查

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依据“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成果,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内业核实“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的真实性,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整改;对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错误图斑,地方要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并将整改成果上报全国三调办复核。

(六)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核查

全国三调办对地方上报的整改成果再次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仍有疑似错误的图斑,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对“互联网+”在线核查仍不能够确定结果的图斑,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外业核查。

(七)更新“三调”数据库

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统一时点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和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工作,将通过检查的各地“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成果入库,最终形成201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三调”数据库现状部分成果。

(八)开展“三调”用地管理信息上图和数据汇总

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依据部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等管理信息,制作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的范围界线,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三调”数据库中,并整合其他自然资源调查及相关管理数据,形成“三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汇总“三调”数据成果。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

全国三调办根据相关部门最新资料制作“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省级调查界线,发各地作为控制界线。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三调办批准后调整。

统一时点更新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初始调查一致。

(二)遥感监测

1. 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和加工

在2019年年底,全国三调办将全国划分为分四个区域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用于“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

一类区范围包括全国5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辖区,东中部地区主要地级市市辖区,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等,面积约167万平方千米,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数据。

二类区分为三个分区,其中:二类区1分区范围包括中东部除一类区之外主要的基本农田、耕地和经济活动发达地区,重点城市发展带,长江经济带沿线区域等,面积约100万平方千米,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数据;二类区2分区范围包括东北林区、农作物主产区和西南部地区,面积约128万平方千米,尽可能采用亚米级影像数据,并利用优于2.5米级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补充;二类区3分区范围包括经济次发达地区,面积约298万平方千米,采用优于2.5米级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二类区面积合计约522万平方千米。

三类区范围包括除一、二类区外的西部及西南部区县,属于常年受云、雨等天气因素影响光学卫星影像极难获取区域,面积80万平方公里,采用优于2.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并利用优于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进行补充。

四类区基本为西部沙漠、戈壁和藏北无人区,该地区人口稀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土地利用变化程度低,面积约178.6万平方公里,考虑到环境监测等地矿业务需求,采用优于2.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并利用优于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进行补充。

2.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信息提取

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加工制作分县(市、区)的正射影像图。以“三调”初始调查时点影像为前时相,套合比对统一时点遥感影像,分类型提取两期影像期间的疑似新增建筑物和推填土图斑,下发地方辅助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

(三)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1. 内业预判

县级调查单元以全国三调办下发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为基础,比对“三调”统一时点影像与三调初始调查影像,内业补充提取“三调”初始调查时点以来的各类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实际工作中,地方可采用2018、2019年度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地表覆盖变化信息,作为县级内业预判的指引。

在此基础上,检查国家内业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和地方内业补充提取的各类土地的变化图斑在“三调”初始调查时是否已经调查上图,将未调查上图的图斑作为县级外业调查图斑,套合“三调”统一时点正射影像图,叠加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数据,制作县级外业调查数据,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 外业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县级外业调查数据中所有的县级外业调查图斑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的地块,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并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全国三调办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变化图斑涉及的图斑属性标注和单独图层,应按照“三调”初始调查相关要求完成。对“三调”初始调查所有单独图层涉及的图斑,如在统一时点时已发生变化的,应按实地现状对调查数据予以更新,同时在单独图层删除相应范围。外业调查时应询问了解耕地2019年度种植利用状况,对耕地种植属性进行更新。

县级三调办对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和初始调查后的实地变化图斑,均须赴实地进行踏勘,按照实地现状对此类图斑进行修改。对初始调查问题图斑认定结果地方存在异议的,应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上报时,同步提交全国三调办反馈的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列表,在“情况说明”字段中详细说明未按照问题图斑国家确认结果修改的原因。

3. 调查举证

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对于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建筑物和推填土遥感监测图斑,在“三调”初始调查时未调查上图的,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如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农村宅基地、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广场、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学校等,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其中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国家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

对于“三调”初始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无论遥感影像是否支持,必须实地举证。省级三调办应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形成专题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全国三调办。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方更新地类正确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近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18号)关于优化举证方式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举证方式全部予以举证。

此外,城镇村庄集中连片范围内的图斑(不含抽查选中的图斑)、军用土地的图斑、遥感影像能够准确判断地方更新地类的图斑等参照“三调”初始调查的相关要求可不举证。人类难以到达区域的图斑按照《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举证。暂时举证困难的图斑,如果地方确定“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地类的正确性,可采取承诺举证。

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 “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同时,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

对于初始调查时因疫情、天气及自然灾害等原因未能举证的图斑,以及承诺举证的图斑,要核实疫情、灾情是否解除,具备举证条件的,要及时补充举证;疫情、灾情仍未解除的,继续承诺举证或说明。

(四)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中发生变化的图斑,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分类》的要求,补充开展变化调查。对于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资料覆盖不完整或数据现势性不强的,县级三调办应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了解城镇内部拆建情况,涉及地类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

(五)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根据日常确权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六)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

全国三调办制定“三调”统一时点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明确“三调”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县级调查单元按照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采用“三调”数据库变更软件,以“三调”初始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三调”初始数据库,生成“三调”初始数据库与统一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2)县级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并利用“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与“三调”初始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3)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成果经省级检查、国家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三调办组织开展本级“三调”数据库统一时点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三调”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工作,应以各地复核阶段上报的最终版“三调”初始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准,且初始数据库必须经过全国三调办组织的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

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质检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七)“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各级三调办要按照《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国家级核查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的检查制度,认真做好“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 县级自查与地市级检查

县级三调办组织对本地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地市级三调办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地市级统一开展调查的地方,由地市级三调办负责开展自查。

2. 省级核查

省级三调办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的核查把关,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对照统一时点更新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和举证照片,检查县级更新成果是否及时、彻底,确保省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3. 国家级内业核查

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按照“三调”核查要求,依据“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成果和地方举证照片及相关资料,内业逐图斑核实各县级调查单元“三调”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真实性,依据最新卫星影像抽样核实非增量更新数据的真实性,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整改;对全国三调办反馈的疑似错误图斑,地方要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并将整改成果报全国三调办复核。

4. 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与外业核查

全国三调办对地方上报的整改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仍有疑似错误的图斑,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对“互联网+”在线核查仍不能够确定结果的图斑,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外业核查。

对于“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核查能够确认结果的图斑,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直接修正“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地方对全国三调办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对因地方调查错误导致国家级核查改库的,全国三调办将予以通报。

(八)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基于全国统一的“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全国三调办组织开展统一时点数据国家级质量检查工作,形成各级统一时点数据的国家级质检报告。未通过检查的成果,返回地方限期修改直至通过;通过检查的统一时点数据成果,国家统一组织成果更新入库,形成“三调”统一时点国家级数据库。

四、同步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为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掌握2019年度耕地、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面积和权属变化情况。

(一)工作内容

重点查清2019年度内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耕地变化包括年内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因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建设用地变化包括年内实际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因增减挂钩、土地复垦等减少的土地。

(二)技术方法

省级三调办根据本区域调查工作基础,确定省级统一开展或县级调查单元负责的方式开展2019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1. 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调查

将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新增建筑物和推填土图斑与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遥感监测图斑套合,筛选出未套合上的图斑,利用“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比对,确定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同时,对已经审批或供应(包括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的建设用地地块、已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于已经建设完成和动工的,按照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调查。

将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拆除建筑物的图斑与“三调”统一时点外业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比对,确定2019年度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减少图斑,按统一时点实地现状调查。同时,对增减挂钩拆旧区的图斑以及督察、执法和环保的拆除图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于实地已经拆除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

2. 开展耕地调查

收集2019年度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验收资料,利用“三调”统一时点外业调查成果,确定2019年度新增耕地图斑、耕地二级类调整图斑。对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图斑,按照耕地减少图斑调查。对经国家级验收合格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块图斑,经与“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比对后,确定是否为耕地减少图斑。

五、成果汇总

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汇总要求遵照《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六、主要成果

(一)“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

统一时点主要成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统一时点成果上报按照《关于明确三调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要求的内容和目录组织结构提交,其中国土调查矢量数据包括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三调”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互联网+”举证成果为DB格式,统一时点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统一时点举证(TYSDJZ)属性表中;举证信息表为MDB格式;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列表为EXCEL格式。

(二)2019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2019年度县级耕地、建设用地变化统计表,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统计表。

七、进度安排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全国三调办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年度新增建设变化信息并陆续发地方。

2020年4月15日前,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向省级三调办报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2020年4月30日前,省级三调办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全国三调办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和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增量数据。全国三调办依据初报数据完成“三调”统一时点数据和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初步汇总,启动数据分析和汇报准备。

2020年6月30日前,全国三调办组织完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三调办配合全国三调办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三调”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0年7月31日前,全国三调办组织完成“三调”数据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做好汇报准备。省级三调办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2019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并向全国三调办汇交成果。

八、实施保障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及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一)组织保障

全国三调办负责“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家级核查及数据汇总、工作报告起草等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

各地应参照国家组织模式,健全国土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本地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开展宣传工作、开展各级培训、确定承担单位、核实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组织具体调查工作、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组织预检验收和核查、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成果汇总等。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有能力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其中,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条件;自行开展调查的,由省级三调办审核,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全国三调办组织编写统一时点更新及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相关技术规定、方案等。省级三调办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方案,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地级、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全国三调办和地方国土调查办公室建立调查问题对接机制,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省、地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地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全国三调办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三调”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4.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经费保障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通知》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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